[诉讼]尚柳生态(832164):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5月21日 02:22:46 中财网
原标题:尚柳生态: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2164 证券简称:尚柳生态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5月 20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4月 1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 5月 14日,该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和原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2025年 5月 19日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锦绣大地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玉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张良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1 月 28 日,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一作为借款人、被告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三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了:(一)原告出借给被告一人民币 4,000,000 元,借款期 6个月,自 2018年 11月 28日至 2019年 5月 27日,用以解决被告一的生产经营问题。(二)借款年化利息率为 12%,被告一应于每月 27日支付利息,不得拖欠,最后一次利息随本结清。被告一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被告一必须承担双倍借款利率的罚息,即年化 30%的额外罚息,并承担原告追讨该借款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三)本合同的债权,原告可自由转让与他人。被告一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四)连带责任保证人即被告二愿与被告一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该借款的全部费用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五)三方之间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应提交甲方(即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提供了借款 400 万元。然,合同期内,被告一分四笔偿还了四个月的利息 16万元。合同期满时,被告一未能及时还本付息,其在 2019年 5月 28日、6月 28日又支付两个月利息 8万元后,至 2022年 9月 27日期间,另分多笔合计支付给原告 59 万元,此后至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4,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罚息,自 2019年 5月 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自 2019年 5月 28日起至 2024年 5月 27日为 2,676,038.36元(已扣除被告一支付的 59万元);2024 年 5月 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 0.038%的比例计算);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 36,676.00 元;
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 1-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诉请金额暂计至 2024年 5月 27日为 6,712,714.36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和原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锦绣大地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1809342. 46元,于 2025年 5月 21日前支付 30万元,于 2025年 8月 15日前支付 100万元,2025年 11月 15日前支付 100万元,2026年 2月 15日前支付 100万元,于 2026年 2月 15日前支付 150万元,于 2026年 4月 15日前支付 100万元,剩余款项于 2026年 7月 15日前付清; 二、张良山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张良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如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良山未按期足额履行第一项中确定的第一期给付义务,则北京锦绣大地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 30万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如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良山未按期足额履行后续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良山须向北京锦绣大地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且北京锦绣大地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五、北京锦绣大地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北京锦绣大地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银行账号:696792568, 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良山向北京锦绣大地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转账即视为履行;
六、案件受理费 26233元,由北京锦绣大地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良山于 2026年 7月 15日前支付给北京锦绣大地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在公司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会导致公司流动资金较为紧缺,可能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在履行过程中会导致公司流动资金较为紧缺,对公司财务方 面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最大程度降低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产生的不利影响,公司将通过加强应收款管理,尽快资金回笼、盘活资产等方式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4)京 0108民初 41627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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