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H20融侨2 (17535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H融侨 F1 债券代码:151672.SH 债券简称:H0融侨 F1 债券代码:166419.SH 债券简称:H20融侨 1 债券代码:163659.SH 债券简称:H20融侨 2 债券代码:175354.SH 债券简称:H21融侨 1 债券代码:188318.SH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零二五 年 五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债券对应的《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或约定,以及发行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的依据,未经华泰联合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托管理人”)作为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集团”、“发行人”)发行的“H融侨 F1”、“H0融侨 F1”、“H20融侨 1”、“H20融侨 2”及“H21融侨 1”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融侨集团 2025年 5月发布的《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与连江兆昌投资有限公司之诉讼事项 (一)诉讼基本情况 融侨集团于2024年9月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连江兆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江兆昌”)对融侨集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案”),相关事项详见融侨集团往期公告。 (二)诉讼最新进展 融侨集团于近日收到鼓楼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根据前述文书,本案相关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连江兆昌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楼法院已经立案执行,并要求融侨集团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三)融侨集团就相关事项的影响分析 融侨集团将争取与相关主体协商解决相关纠纷,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之诉讼事项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原告”)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对福州汉霖实业有限公司(主债务人,以下简称“汉霖实业”)、融侨集团、融侨集团之子公司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置业”)、福清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置业”)、合肥融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融欣”)、福建融侨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居业”)、厦门融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融乡”)、无锡融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融悦”)、南京融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融杰”)、南京融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融新”)等提起诉讼。融侨集团于 2025年 4月收到民事起诉状、福州中院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交通银行主要诉讼请求中与融侨集团及融侨集团子公司相关的内容如下: 1、主张本金:截至 2025年 3月 21日止,被告汉霖实业尚欠本金 372,120,750元; 2、主张利息:截至 2025年 3月 21日止,被告汉霖实业尚欠利息 294,739.88元,复利 0元,罚息(违约金)0元,原告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主张贷款提前还款(加速到期)并解除合同; 4、主张担保权利: (1)被告融侨集团、福清置业、合肥融欣、南京融杰、南京融新、福建居业、厦门融乡、无锡融悦等对汉霖实业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原告有权就被告合肥置业、福清置业提供的相关抵押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主张本案诉讼费用由众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已申请诉讼保全。目前,福州中院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二)融侨集团就相关事项的影响分析 融侨集团将积极应诉,争取协商解决相关纠纷,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融侨集团目前仍面临流动性问题,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前述事项的风险提示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H融侨 F1”、“H0融侨 F1”、“H20融侨 1”、“H20融侨 2”及“H21融侨 1”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就发行人上述有关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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