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台州农资:公司部分自然人股东签署股份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873820 证券简称:台州农资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自然人股东 签署股份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协议签署概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自然人股东陶维康、金果夫、刘海布、王伟民、胡精良、黄伟胜、江志坚的通知,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立华”)与公司股东陶维康、金果夫、刘海布、王伟民、胡精良、黄伟胜、江志坚于2025年5月20日签署了《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陶维康等自然人股东关于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意向书》(以下简称《股份收购意向书》)。本次交易中农立华拟以现金方式或其他方式收购上述7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台州农资不少于50%的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成为中农立华的控股子公司。各方签署的《股份收购意向书》为意向性协议,具体收购股权比例、交易价格、交割安排等最终交易方案,由交易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二、收购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86905284M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九层912室 法定代表人:苏毅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9年4月8日 注册资本:26880.0134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农药批发;农药登记试验;检验检测服务;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肥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机械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卫生用杀虫剂销售;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收购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一)陶维康 中国国籍,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1************ (二)金果夫 中国国籍,公司监事会主席,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1************(三)刘海布 中国国籍,公司监事,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1************ (四)王伟民 中国国籍,曾任公司董事,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1************ (五)胡精良 中国国籍,公司董事,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1************ (六)黄伟胜 中国国籍,公司农业设施部经理,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03************(七)江志坚 中国国籍,曾任公司副总经理,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转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陶维康 乙方二:金果夫 乙方三:刘海布 乙方四:王伟民 乙方五:胡精良 乙方六:黄伟胜 乙方七:江志坚 (二)初步交易意向 1.交易标的:甲方拟收购乙方持有的台州农资不少于50%股份。 2.交易价格:基于股权价值评估协商,初步估值范围为不超过正式交易文件签署日时最近三年(2022年—2024年)经审计平均扣非归母净利润的10倍,并结合后续资产评估情况,经转受让双方协商确定最终的股份交易价格。 3.收购模式:甲方以现金方式或其他方式收购乙方所持台州农资控制权股份,可采取分步交易实施,具体方式由各方根据台州农资及甲方所适用的股转系统及上市监管规则等最终协商确定。 4.支付方式:以后续各方所签署的正式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合同等)约定为准。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将尽快安排对台州农资进行现场尽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未知的交易风险,并据此判断拟议交易是否可行。 (2)现场尽调后,甲方将聘请各方认可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股份价值进行评估。 (3)甲方对乙方、台州农资所披露的与拟议交易有关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在未得到乙方、台州农资的事先书面同意之前,甲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主体泄露或披露保密信息,但受限于甲方所适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及上市监管规则等要求的除外。 (4)遵守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条款,对本次收购行为履行保密义务。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配合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展开业务、财务、法律等尽职调查,并确保所提交及披露的项目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陈述。 (2)排他性约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及台州农资赋予甲方一项排他性权利,在约定的排他期限内,乙方及台州农资将确保其自身,并且不得通过其各自关联方、董事、关键管理人员、代理人或其他顾问等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就拟议交易进行谈判、接洽和/或签署协议并产生合同关系或达成任何承诺、意向。排他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如正式交易文件已签署,在转受让双方准备交易后续交割事宜过程中,上述排他期限应相应自动延长。 (3)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影响台州农资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台州农资及其股东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并协调台州农资就拟议交易方案及时与股转系统、持续督导机构等进行沟通、充分征询监管意见,以确保拟议交易在程序及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4)遵守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条款,对本次收购行为履行保密义务。 (四)违约责任 1.如发生乙方或相关方违反排他性约束,乙方需向甲方补偿所有因此拟议交易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及损失。 2.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保密条款,应对于因违反本协议泄漏保密信息而给对方、台州农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条款 1.协议书生效与终止: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如在本协议签订180个自然日内转受让双方仍未能就本次收购达成正式交易文件,本协议自动终止。 2.若未签署正式交易文件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各方已发生的费用由各方自行负担。 3.本协议系相关方就拟议交易的意向性约定,系各方进行后续磋商、谈判的基础,各方并应促使相关方配合完成后续尽职调查,以及根据甲方尽职调查情况在本协议框架基础上最终达成正式交易文件。 4.受限于甲方就进行本协议项下拟议交易需履行的审批及披露程序,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向乙方收购任何标的股份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或承诺。甲方签署与本协议项下拟议交易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交易文件将取决于其对台州农资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甲方内外部审批程序的最终完成。 5.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各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若本次收购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中农立华,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本次签署的《股份收购意向书》仅为合作各方达成的初步意向,收购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预计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七、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1.本次签署的《股份收购意向书》旨在就股权转让中有关工作沟通事项进行约定,其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进行股权转让没有约束力。 2.本次股权收购事项的正式实施尚需完成尽职调查及进一步协商和谈判,并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实施过程中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3.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陶维康等自然人股东关于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意向书》 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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