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丰润(871329):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71329 证券简称:ST丰润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1月2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1月2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全资子公司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 收到《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关于诉讼受理日期说明:我司从法院传票上无法得知具体诉讼受理日期,现填写日期为法院传票落款日期。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 主要负责人:孙忠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丰润生物科技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年10月17日,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签订编号为 0180700712-2022年(长阳)字 0011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从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2日 止:贷款利率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 1年期 LPR,以 6 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上加 收 50%;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要求赔偿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 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它经济损失等内容。 2023年6月25日,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签订编号为 0180700712-2023年(长阳)字 0015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3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从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25日 止;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6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每期执行利率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的 1年期 LPR加 贰拾个基点;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上加收 50%;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要求赔偿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它经济损失等内容。 2024年6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与宜昌 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0180700712-2024(展期)0001 号的《展期借款协议》,约定:将编号为0180700712-2023年(长阳)字0015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 13000000元的借 款期限到期日由2024年6月26日延长至2024年12月25日。 2023年6月 8日,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0180700712-2023年长阳(保) 字0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自2023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期间与宜昌丰润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产生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2023年6月28日、2023年12月14日经申请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分别放款13000000元、50000000元至宜昌 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其后,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截至 2024 年12月25日,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差欠借款本金63000000 元、逾期利息31250元、罚息0元,合计63031250元。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阳支行清偿截止至2024年12月25日的借款本金63000000元、逾期 利息31250元、罚息0元:合计63031250元。以13000000元为基数, 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LPR减贰拾个基点 为基准加收 50%的标准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支付逾期利息;并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 清偿完毕之日止,按 LPR减壹拾个基点为基准加收 50%的标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支付逾期利息。 2、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 收到《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借款本金54907989.91元, 截至2025年1月21日的逾期利息230029.92元。并以4907989.91 元为本金,自2025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减20个基点 为基准加收50%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 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减10个基点为基准加收50%的标 准支付逾期利息。 2.被告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的上述借 款本息在债权最高额 63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预交 356956元,因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受理费39466元,剩余受理费317490 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 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其他进展 2025年3月 5日收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将被申请人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2025年3月5日至2027年3月 4日。查封资产净值约为1415万元。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 讼,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均面临财务困境,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依法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减少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鄂0528民初50号 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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