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帮实科技(87203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72038 证券简称:帮实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帮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3月 25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3月 25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嵊州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 3月 25日,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公司诉嵊州市科学技术局、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关于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一案。 2025年 5月 20日,公司收到嵊州市人民法院传票,开庭审理日期为 2025年 6月 26日,案号:(2025)浙 0683行初 24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帮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帮实科创孵化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 主要负责人:李的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科学技术局 主要负责人:王哲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嵊州市帮实科创孵化中心有限公司由原告杭州帮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被告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系中共嵊州市委批准,被告嵊州市科学技术局出资设立的事业单位。 2019年 5月 29日,原告杭州帮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实科技”)与被告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嵊州科创中心”)签署了一份《合作运营科创孵化器协议》,协议约定,科创孵化器位于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南大道 388号,占地面积 36.7亩,总建筑面积 4.8万平方米,合作期限为 5年,甲方(嵊州科创中心)每年向乙方(帮实科技)支付孵化器运营费用 250万元,并负责孵化器必须的装修改造经费约 200万元,乙方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承诺在2021年底前将科创孵化器创建成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合作运营经费、开办经费均汇入乙方在嵊州注册设立的运营公司。甲方与入孵企业签订房租合同,房租费由甲方收取,并缴入财政专户。乙方负责与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协议,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收取使用,水电费由乙方代收代付,餐饮由乙方自营。政府奖励或补助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认定奖励、投融资奖励、人才引进奖励等)均归属于乙方。 协议签署后,嵊州市帮实科创孵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实科创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在嵊州当地予以设立。 2020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因甲方经费支付延后至2019年8月27日,经费到位后乙方正式进驻,2019年相关数据指标相应调整,对原协议进行补充:乙方承诺在2019年度新增入孵企业7家,其中科创大楼A座入孵率达到30%;2020年新增入孵企业30家,其中科创大楼A座入孵率达到60%……由于水电费账户及缴费账户无法变更,原协议第五条修改为:“乙方负责与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协议,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收取使用,水电费由甲方收取支付,由乙方负责催缴,餐饮由乙方自营。甲方支付给乙方每一年孵化器运营经费的50%(非考核部分)需在每年8月27日前支付到位。原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变,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递交嵊州市人民法院解决。 2024年7月26日被告嵊州科创中心通知不再续约,原告在2024年8月26日下午结束运营,双方办理了交接工作。 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完成指标性任务。此外,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科创孵化器成为2021年度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告获得政府奖励(或补助)200万元;孵化企业中有 12家企业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甲方获得奖励(或补助)24万元;4家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被告获得奖励(或补助)20万元。综上,被告获得奖励补助合计 244万元。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政府奖励或补助收入均归原告所有,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前述款项,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政府奖励、补助244万元,并支付利息218,861.2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5年 3月 25日,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公司诉嵊州市科学技术局、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关于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一案。 2025年 5月 20日,公司收到嵊州市人民法院传票,开庭审理日期为 2025年 6月 26日,案号:(2025)浙 0683行初 24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与聘请的专业服务机构一同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嵊州市人民法院传票》 杭州帮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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