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H21汽车1 (18516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85166.SH 债券简称:H21汽车1 债券代码:115120.SH 债券简称:H23汽车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以及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太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 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太平洋证券作为“H21汽车1”“H23汽车1”的受托管理人,持续 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 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向投资者提示如下: 根据发行人《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涉 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显示: “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2025)陕0112执7701号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西安广汇汽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门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借款期 限12个月,自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18日,广汇汽车 服务集团股份公司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在陕西省 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办理了(2023)陕证经字第8444号《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门支行称因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西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土门支行已向各方送达《西安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通知书》《西安银行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宣布贷款于2025年 3月24日提前到期,合同逾期后,债务人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抵 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义务,出质人未履行质押担保义务,保证人未 履行保证担保义务,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门支行向陕西省西安 市汉唐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二)(2025)川0107执6654号
人”)称:四川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违反《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贷款还款协 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债权人于2025年2月23日宣布上述贷款提 前到期,申请人向债务人发出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 务人立即还清所欠贷款本息。 截至2025年4月1日,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均未履行还款 义务及担保责任。鉴于此,依据合同的约定,债权人以被执行人既 未履行还款义务,又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由,申请出具相关合同的执 行证书。 申请执行标的:被申请人四川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 请人贷款本金18997934.60元,及相应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 共计140753.22元(暂计至2025年3月4日利息为100647.03元、罚 息39768.78元、复利337.41元,自2025年3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 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02%基础上上浮50%计 算,自2025年3月5日起至利息、罚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未付 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02%基础上上浮50%计算,具体金 额以实际清偿日申请人计算为准)。被申请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 公司、四川申蓉汇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三)(2025)皖01执1443号
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等影响,广汇汽车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子公司涉及相关诉 讼,上述诉讼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 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 太平洋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 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 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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