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粤储物流(871941):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修订稿) 非上市公众公司名称: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粤储物流 股票代码:871941 收购人:广东蓝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78号1301室 二〇二五年五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收购人介绍.....................................................................................................6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6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6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7四、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8 仲裁情况 五、收购人诚信情况............................................................................................9 六、收购人资格....................................................................................................9 七、收购人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9 八、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13第二节本次收购基本情况.......................................................................................14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14 二、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变动情况..............................14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14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4五、收购人及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17 六、收购人及关联方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被收购公司的交易情况..18七、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18 八、本次收购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18第三节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18 一、本次收购目的..............................................................................................20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20 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22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22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22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22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22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24第五节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26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声明事项..............................26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27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29 第七节相关中介机构...............................................................................................30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30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30第八节备查文件.......................................................................................................34 一、备查文件目录..............................................................................................34 二、查阅地点......................................................................................................34 释义 除非本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蓝天电气基本情况如下:
刘俊宁持有蓝天电气77.40%的股权,为蓝天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俊宁基本情况如下: 刘俊宁,男,197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最近5年主要任职:2019年至今,担任广州市顺益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担任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11月至今担任广州骏祥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3年6月至今担任广东蓝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3年12月至今担任佛山绿世生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2024年3月至今担任东莞绿世生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2024年4月至今担任深圳绿世生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4年5月至今担任广州超世通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5年3月至今担任广州超世通新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董事;2025年3月至今担任广州绿世生新能源有限公司经理、董事。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控制或参股的核心下属企业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五、收购人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六、收购人资格 (一)收购人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两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因此,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投资者适当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为粤储物流股东,具备交易公众公司股票的资格。收购人符合《投资者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受让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的资格。 七、收购人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 收购人蓝天电气2024年财务状况已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鹏盛审字(2025)0046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我们审计了广东蓝天电气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蓝天电气”)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蓝天电气2024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蓝天电气2023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蓝天电气2023年及2024年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5,515,000股股份。除以上所述,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第二节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2025年4月17日,蓝天电气与转让方粤储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蓝天电气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收购粤储集团持有的公众公司10,2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收购方案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粤储物流《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备案、申报等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5,515,000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18.38%。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15,715,000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52.38%,蓝天电气成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刘俊宁成为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2025年4月22日,交易双方已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过户48.50万股公众公司股份。 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4月17日,蓝天电气与转让方粤储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广东粤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广东蓝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签署甲方、乙方以下单独简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双方”)第一条 股份转让 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2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34.00%。 第二条 转让价款 上述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0.65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630,000元(大写:陆佰陆拾叁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及交割 1、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甲乙双方通过大宗交易或者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2、乙方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1)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甲乙双方均应协助配合办理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过户手续。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过户登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对应转让价款; (2)大宗交易:标的股份转让价款通过股票交易系统支付。 3、各方同意,因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所发生的全部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自行承担。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收购过渡期,在收购过渡期内,甲乙双方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陈述和保证 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地披露了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与目标公司相关的资产、负债、债权、权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纠纷(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人员、业务等所有材料与信息,除已经披露内容外,不存在与目标公司相关而尚未提供给乙方的任何材料、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及/或误导性陈述。 (2)甲方保证其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权属纠纷等任何可能影响股份转让的法律障碍。 (3)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亦不会违反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甲方出具的有关声明、保证和承诺等。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具备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2)乙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处分权,且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履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3)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亦不会违反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乙方出具的有关声明、保证和承诺等。 第五条 保密条款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规定外,在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和/或本次交易的存在或内容发出任何公告、通告或披露。任何一方对因商谈、实施本协议知悉的其他各方及关联方的保密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陈述和保证,则构成该方的违约。 2、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若违约方拒绝纠正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次交易总对价的20%的金额向守约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并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解除协议,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因对方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任意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收购资金总额 蓝天电气受让转让方持有的公众公司10,200,000股股份,交易总对价为663.00万元,每股交易对价为0.65元。 (二)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来源于收购人股东提供的资金支持。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公众公司的资金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收购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同时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收购人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本次收购对价。 五、收购人及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收购人于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公众 公司5,515,000股股份,合计交易对价3,584,750元。 经自查,除以上所述,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形。 六、收购人及关联方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被收购公司的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关联方不存在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七、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一)收购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4月16日,蓝天电气召开股东会,同意本次收购粤储物流10,200,000股股票事宜。 (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八、本次收购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不对外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 九、收购过渡期声明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本次收购过渡期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2025年4月17日)至本次收购的股份过户完成。为保障收购过渡期内公众公司的稳定经营,收购人作出如下声明: “在过渡期内,本公司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本公司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公众公司不得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众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公众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公众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目的系收购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司的控制权,拟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改善公众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众公司股份价值和取得股东回报。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一)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12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个月内,收购人计划利用公众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建设和运营业务,收购人拟将控制的相关资产全部置入公众公司,并为公众公司寻找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业务,助力公众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如果未来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12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个月内,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适时对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如未来收购人就公众公司管理层提出调整建议,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对公众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进一步优化。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公众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计划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的处置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出对公众公司现有资产进行处置的建议。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公众公司员工聘用作出调整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公众公司员工聘用将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如果根据公众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对公众公司人员进行聘用与解聘,收购人将按照公众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员工聘用与解聘的合法合规。 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蓝天电气,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刘俊宁。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蓝天电气获得公众公司控制权后,将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改善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其他股东权益未有不利影响。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收购人拟利用公众公司平台整合资源改善公司经营情况,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因此,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未有不利影响。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在取得公众公司实际控制权后,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控股股东身份影响公众公司独立性,保持公众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具体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众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公众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公众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收购人及关联方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为维护公众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与公众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本次收购前,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众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2、本次收购完成后,在作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公众公司未来因业务拓展等原因导致公众公司与承诺人原有业务构成竞争时,承诺人将停止新增实质相竞争业务,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众公司,承诺人待条件成熟时分阶段分步骤将构成实质竞争的原有业务转让给公众公司,或者将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以确保公众公司的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与公众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为了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众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严格避免向公众公司拆借、占用资金或采取由公众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其资金。 2.对于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与公众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与公众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双方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并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第五节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声明事项 (一)收购人符合资格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并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两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收购人资金来源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公众公司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公司具有履行相关收购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同时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保持公司独立的承诺 详见“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四)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五)关于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股票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承诺人不对外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除上述外,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限售另有规定的,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六)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类金融相关业务和房地产开发及投资类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 “(一)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二)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承诺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对公众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根据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保证履行收购报告书相关承诺的承诺函》,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1、承诺人将依法履行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众公司披露的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众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相关中介机构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光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一号 电话:010-50950886 财务顾问主办人:竟乾、胡晓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炳波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新天地中心49楼 电话:020-83848448 传真:020-83848448 经办律师:黄斯婷、黄碧霞 (三)被收购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欧阳奕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3412 020-39820000 电话: 传真:020-83850222 经办律师:李鼎、曾祥威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的营业执照; (二)本次收购有关的协议; (三)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出具的声明和承诺; (四)财务顾问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证监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点。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名称:广州市粤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0 603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 号和安堡商务中心 房 联系人:吴源浩 电话:020-32289766 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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