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002180):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

时间:2025年05月20日 01:36:44 中财网
原标题:纳思达: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名称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纳思达证券代码002180 
交易类型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交易对方Xerox Corporation(施乐公司)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 □ 否 ■ 
本次重组概况纳思达拟以现金交易的方式通过间接控股子公司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向 Xerox Corporation出售其直接持有的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的100%股权,预估 交易对价范围在0.75亿美元-1.5亿美元。交易完成后,纳思达不再持有美国利盟的股 权。   
判断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的依据本次重组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会计报告期对应财务指标的比例超过50%以上。   
方案简介纳思达拟以现金交易的方式通过间接控股子公司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向 Xerox Corporation出售其直接持有的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的100%股权,预估 交易对价范围在0.75亿美元-1.5亿美元。交易完成后,纳思达不再持有美国利盟的股 权。   
序号核查事项核查意见 备注与说明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1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1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 相符  
1.1.2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1.1.3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不适用
1.1.4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1.2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1.2.1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真实  
1.2.2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 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 况  不适用
1.2.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 本情况  
1.3交易对方的实力   
1.3.1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1.3.2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1.3.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1.4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1.4.1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是否未受到与 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1.4.2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 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 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不适用
1.4.3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1.5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1.5.1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1.5.2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  
1.6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 其所持股份  不适用
1.7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不适用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等情况)    
2.1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不适用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 素  不适用
2.2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2.1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 经营记录  不适用
2.2.2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 是否真实  不适用
2.2.3购买资产最近3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适用
2.3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2.3.1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不适用
2.3.2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30%以上) 的非经常性损益  不适用
2.3.3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 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不适用
2.3.4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如超过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不适用
2.3.5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 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不适用
2.3.6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 ;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不适用
2.4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2.4.1权属是否清晰   
2.4.1.1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 所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他 权益的权属证明  不适用
2.4.1.2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 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不适用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 大风险  不适用
2.4.1.3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 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不适用
2.4.2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 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2.4.2.1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不适用
2.4.2.2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是否清晰  不适用
2.4.2.3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出 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不适用
2.4.2.4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 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 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适用
2.4.2.5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不适用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不适用
2.4.3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 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不适用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 施的情形  不适用
2.4.4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 部门处罚的事实  不适用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不适用
2.4.5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 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不适用
2.4.6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不适用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比 是否存在差异  不适用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不适用
 相关资产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是 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不适用
2.5资产的独立性   
2.5.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 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不适用
2.5.2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 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不适用
2.6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 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不适用
2.7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 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 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不适用
2.8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 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 的风险  不适用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不适用
2.9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2.9.1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不适用
2.9.2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 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不适用
2.9.3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 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 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不适用
2.9.4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 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不适用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 作出恰当安排  不适用
2.10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 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不适用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 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不适用
2.11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 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不适用
2.12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不适用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 况)    
3.1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情形  
3.2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 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 入和盈利下降 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50%以上
3.3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产  
3.4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 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 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4.1.1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 估方法  不适用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不适用
4.1.2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不适用
4.1.3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不适用
4.1.4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  不适用
4.1.5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不适用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 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 无形资产时  不适用
4.1.6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 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不适用
4.1.7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不适用
4.1.8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不适用
4.2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合理  
4.3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3年的评估 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不适用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5.1债务转移   
5.1.1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 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不适用
5.1.2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 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务 风险的实际转移  不适用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不适用
5.2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 人等法定程序  不适用
5.3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 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不适用
5.4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不适用
5.5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不适用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6.1程序的合法性   
6.1.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6.1.2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6.1.3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 决通过 尚未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重组事项
6.2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 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 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 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不适用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7.1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7.2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7.2.1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盈 利能力  不适用
7.2.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 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 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不 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投 资等情形  
7.2.3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 ,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 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7.2.4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 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  不适用
7.2.5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 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 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不适用
7.2.6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7.2.7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 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 和存在的问题  
7.2.8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 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 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补 偿的能力  不适用
7.3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7.3.1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不适用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 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不适用
7.3.2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 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30%  
7.3.3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 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 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不适用
7.3.4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不适用
7.3.5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交 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 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7.4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7.4.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 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 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7.4.2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 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 财务决策  
7.4.3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7.4.4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 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7.4.5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 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8.1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8.1.1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不适用
8.1.2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不适用
8.1.3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不适用
8.1.4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不适用
8.2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 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 栏中列明  
8.3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8.3.1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动  
8.3.2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3.3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3.4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 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4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 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8.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 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8.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 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8.7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 险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8.8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12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一、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重组目的、交易方案的合规性; (二)标的公司资产权属的清晰性、完整性; (三)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以及未来业务发展情况; (四)交易后对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的影响。 二、结论性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准则26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纳思达董事会编制的《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 告书(草案)》以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后,发表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二)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四)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本次交易定价系交易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市场化原则下,经过多轮友好协商及谈判后最终确定 ,不以估值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为依据。估值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出具 估值报告,从独立机构的角度,分析本次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标的资产的定价具备公允性,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选取的估值方法具有适当性,估值假设前提具 有合理性,重要估值参数取值具有合理性。 (六)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况,本次交 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经营稳健性。 (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作出相关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会影 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仍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除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程序和取得批准外,标的资产过户 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及程序合理合法,在交易各方切实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的情况 下,不存在上市公司不能及时获得相应对价的情形。 (十)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十一)本次交易中,东方证券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 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估值机 构外,Dechert LLP(美国、中国香港律师)、Homburger AG(瑞士律师)、Puno & Puno Law Offices (菲律宾律师)、Walkers (Singapore)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开曼群岛律师)也为本次交易提供 境外法律服务,除前述情况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十二)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切实、可行。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作了充分揭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 评判。 (十三)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取得相关有权主管机关的各项 核准或备案文件后,方可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的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恒 马婧瑶 石波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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