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华美牙科(833269):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5月19日 20:21:27 中财网
原标题:华美牙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3269 证券简称:华美牙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5月 1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5月 14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年 5月 19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短信电子送达的(2025)渝 01民终 4618号传票,《传票》载明:将于 2025年 6 月 6 日 9 点 30分开庭审理,本次开庭为该重大诉讼案件的二审开庭,受理法院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变更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长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卫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成立于 2011 年 1 月 6 日,主要从事医疗机构经营、医疗机构项目投资,是我国西南首家新三板上市牙科企业。原告持有的第 1687940 号商标,核 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 42 类“医疗诊所、牙科”,注册有效期限为 2001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1 年 12 月 20 日。

原告持有的第 3588191 号“华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 44 类“按 摩(医疗)、医院、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芳香疗法、护理(医务)、心理专家”,注册有效期限为 2005 年 7 月 21 日至 2015 年 7 月 20 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25 年 7 月 20 日。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华美”为原告高知名度的商标,仍将“华美”作为其字号注册使用,经营整形服务,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华美”商标知名度的恶意,足以误导公众、混淆市场主体,损害了成都华美的合法利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学美容 连锁品牌”、“20 年·28 城·33 院”、“领衔 20 年 连锁 28 城”、“23 年品牌实力沉淀”“24 年品牌实力沉淀”、“24 年·29 城·36 院”的宣传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虚假宣传。前述虚假宣传的目的是吸引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前去消费,谋取不正当的 竞争利益,不当分享原告“华美”品牌利益,抢夺本该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削 弱原告的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原告与该项宣传具有直接利益关系,有权对该项宣传行为提出权利主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1687940 号、第 3588191 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华美”字样;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华美”字样;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 499 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未接受调解。


(二)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通过短信电子送达的(2024)渝 0103 民初 26797 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 1687940 号“华美及图”及第 3588191 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46720 元,由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2310 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负担 24410 元。


(三)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5年 5月 19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短信电子送达的(2025)渝 01民终 4618号传票,《传票》载明:将于 2025年 6月 6日 9点 30分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会积极应诉,提供详尽的证明材料,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上述诉讼若在后续出现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传票》
《传票送达截图文件》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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