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银河3:涉及诉讼事项
证券代码:400173 证券简称:银河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案件一本息等合计87,188.99万元;案件二本息等合计43,594.15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跟进相关事项进展,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若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息等费用合计130,783.14万元及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将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案件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八: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九: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十: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潘琦 被告十二:潘勇 被告十三:姚国平 2 、原告提交的起诉书载明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6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黄河支行)与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东贸易公司)签订编号为兰银借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8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亿元整,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4%,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为8.1%;本合同记载的放款金额、放款日期、还款日期、放款利率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提款申请,借款人各项承诺、声明、签字等其他法律文件及各方对贷款有关事项的补充,均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履行)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实现债权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诉讼、仲裁、保全、执行、律师等费用均由被告木东贸易公司承担。 同日,兰州银行黄河支行与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为兰银保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8-1-2-3号的《保证合同》;与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兰银保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8-5号《保证合同》;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兰银保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8-6号《保证合同》;与潘琦、潘勇、姚国平签订了编号为兰银保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8-4号《保证合同》。上述四份《保证合同》均约定,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及3个个人为被告木东贸易公司在兰州银行黄河支行处的6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个保证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黄河支行依约发放了6亿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但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代偿义务截止2025年3月31日尚欠借款本金599,999,999.93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271,889,897.73 871,889,897.66 息 元,本息合计 元。 2020年12月23日,原告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债权人兰州银行黄河支行的上述贷款债权。贷款债权交割后,原告与兰州银行黄河支行就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本案各被告并进行了催收,但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99,999,999.93元,利息、逾期罚息271,889,897.73元,以上本息合计:871,889,897.66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3月31日之后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 (2)请求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潘琦、潘勇、姚国平对以上599,999,999.93元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15万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 4、审理阶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杭州都昂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八: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九: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十: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潘琦 被告十二:潘勇 被告十三:姚国平 2、原告提交的起诉书载明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7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惠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联惠支行)与被告杭州都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昂贸易公司)签订编号为兰银借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5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亿元整,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4%,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为8.1%;本合同记载的放款金额、放款日期、还款日期、放款利率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提款申请,借款人各项承诺、声明、签字等其他法律文件及各方对贷款有关事项的补充,均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履行)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实现债权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诉讼、仲裁、保全、执行律师等费用均由被告都昂贸易公司承担。 同日,兰州银行联惠支行与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潘琦、潘勇、姚国平签订了四份编号为兰银保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5号《保证合同》:上述四份《保证合同》均约定,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及3个个人为被告都昂贸易公司在兰州银行联惠支行处的3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个保证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联惠支行依约发放了3亿元贷款,行了合同义务。但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代偿义务,截止2025年3月31日尚欠借款本金299,999,997.72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135,941,493.85元,本息合计435,941,491.57元。 2020年12月23日,原告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债权人兰州银行联惠支行的上述贷款债权。贷款债权交割后,原告与兰州银行联惠支行就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本案各被告并进行了催收,但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 (1)被告杭州都昂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99,997.72元,利息、逾期罚息135,941,493.85元,以上本息合计:435,941,491.57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3月31日之后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1%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 (2)请求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潘琦、潘勇、姚国平对以上299,999,997.72元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15万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 4、审理阶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经公司核查,尚未发现涉及该案的相关协议,未能查询到相关印章使用登记记录,案件所涉事项待公司进一步核实。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跟进相关事项进展,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若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息等130,783.14 费用合计 万元及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这将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公司高度重视,并会同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份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5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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