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1吉开01 (152793):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关注公告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 1 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关注公告 东方金诚公告【2025】0211号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受托对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经开城发”或“公司”)及其发行的“21吉开01/21吉林经开城发专项债01”进行了信用评级。2024年6月6日,东方金诚对公司及“21吉开01/21吉林经开城发专项债01”进行了定期跟踪评级,维持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21吉开01/21吉林经开城发专项债01”信用等级为AA,评级结果在受评债项的存续期内有效。 东方金诚关注到,2025年4月10日,公司发布了《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披露,吉林省通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汇投资合伙企业”)诉被告吉林经开城发、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建设”),案由为代偿款纠纷。 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代偿款159850096.72元及因代偿产生的利息10694628.39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 根据公告,2018年12月19日,第三人九通建设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雾凇大陆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7.395%,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省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吉林经开城发与九通建设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使用2亿元贷款中的1亿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7.395%;吉林经开城发使用资金已于2023年9月全部还清。该笔贷款于2019年、2020年、2021年进行了续贷,贷款到期后九通建设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吉林省担保公司代偿本息等合计159850096.72元。吉林省担保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通汇投资合伙企业。原告认为,吉林经开城发未履行还款承诺构成违约,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实际用款人应承担共同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代偿款及利息等合计170544725.11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 公司公告中披露,上述案件尚处于开庭审理阶段,诉讼结果对吉林经开城发及其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吉林经开城发将对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方金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对“21吉开01/21吉林经开城发专项债01”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3日 1 特别声明: 本公告的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均归东方金诚所有。除委托评级合同约定外,委托方、受评对象等任何使用者未经东方金诚书面授权,不 得用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证券业务活动或其他用途。 本公告仅为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第三方参考意见,并非是对某种决策的结论或建议。东方金诚不对发行人使用/引用本公告产生的任何后果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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