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信汇福 (002448): 江信汇福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5年05月19日 10:06:09 中财网

原标题:江信汇福 : 江信汇福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代码:002448 基金简称:江信汇福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88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5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有:1)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5—10个工作日,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2)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3)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年 05月 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5年 0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8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6
第一部分 绪言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53、开放期起始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的对日(含该日),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外,本基金的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起3个月的对日(含该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起3个月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起3个月的对日,以此类推,遇节假日顺延。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4、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例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N月M日,3个月的对日指N+3月M日,如出现跨年则3个月的对日为次年的N-9月M日,以此类推。其中N月,M日分别为自然月,自然日
55、开放期到期日:指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6、封闭期: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的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其他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其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5—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开放期起始日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8、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3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华熙LIVE中心11号楼B座3层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丁超
联系电话:400622058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0%
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17.5%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17.5%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17.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17.5%
总 计100%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25年03月31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九只基金产品,分别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1、董事会成员
孙剑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学、法学双学士,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南昌大学(自考)。历任江西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港航工程处打捞队副队长、团委书记,江西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法律部经理、合规管理总部部长、法律风险总部总经理、合规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法律部副总经理、合规法律部首席律师(部门总经理级)、合规法律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代任)。

原亮先生,董事,学士。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大经路办事处,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营业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交易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历任各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北京区域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2月起,就职于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23年10月至2025年4月任公司总经理。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代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李超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历任翊腾平面显像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工程师,泰科流体控制(中国)有限公司经理,福斯流体(上海)有限公司经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现任合肥世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姜飞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厦门大学。历任武警江西省总队战士、总队司令部排长、后勤部连长、总队司训队队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办公室副主任、机构监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

孙桢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南证券宜春营业部、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八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部部长、副总监、总监、副总裁,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兰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学士,中级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曾任河源市司法局副科长,万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现任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马晓彬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懋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现任深圳市劲融咨询有限公司总监。

彭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于清华大学。曾任福建仰恩大学助教,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讲师,清华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现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2、监事
丁星元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硕士毕业于石河子大学MBA。曾先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人力资源总部总监。

车驰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先后在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稽核总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孙剑先生,董事长、总经理(代任),董事。简历同上。

原亮先生,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代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董事。

简历同上。

遇浩亮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自2004年起,先后就职于清华大学人事处、辽宁振兴生态集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董事总经理。2023年3月起加入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郑清丽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历任中石化上海分公司会计助理,欧特克中国人力资源专员,艾萨华科技(上海)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顾问,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2020年6月加入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督察长
郑清丽女士,督察长。简历同上。

5、基金经理
马超然先生,硕士研究生。自2013年起,先后就职于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1月加入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固定收益总部,现担任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4月21日起任职)、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4月21日起任职)、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5月12日起任职)、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6月29日起任职)、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01月09日起任职)、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01月09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郑昱先生(任职自2016年 05月05日至2019年 03月17日)、静鹏先生(任职自2019年03月18日至2020年12月01日)、杨鹏飞先生(任职自2020年12月02日至2023年06月28日)。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财务负责人原亮先生,权益投资总部总监高鹏飞先生,证券交易总部总监杨涛先生,基金经理马超然先生,权益投资总部李悦女士。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规章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主要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地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适时地出具专题报告,并报董事会。

(3)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4)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审查机构,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风险控制委员会坚持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原则,把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

(5)风控稽核总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6)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营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职权和责任,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指导和制约后者,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或督察长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向公司总经理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对该意见和建议进行协调处理,安排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控稽核总部报告,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应用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有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公司运营时,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贾光华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校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副主任(副局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副部长级),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行长郝成先生,自2024年6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4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人事局副局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国家开发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管理学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贾光华先生,1994年 7月在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参加工作,2005年10月调入同业机构部(后更名为金融同业部)后,先后任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8年 5月任金融同业部总经理,2025年1月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354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604.72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合规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监督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3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华熙LIVE中心11号楼B座3层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电话:4006220583
2.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司电子平台办理基金的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二)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前后)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朝东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zq.com
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楼,7楼,18楼,19楼,38楼,39楼,40-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北区标山路36号中信证券3楼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服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1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2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2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2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2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25.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www.zzfund.com
2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2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2号楼8层901内906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服电话:010-5658066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众禄基金网)
www.jjmmw.com(基金买卖网)
29.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30.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33.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3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36.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820-9463
公司网址:www.wind.com.cn
37.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9.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www.520fund.com.cn
40.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B
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htfund.com
41.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尚美红树湾1号A座写字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44.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4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fund.sina.com.cn
4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7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7.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公司网址:www.yongxingsec.com
4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4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51.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f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52.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53. 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4.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5.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6号1幢8层80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6号1幢8层816
法定代表人:邢耀
客服电话:021-61255139
公司网址:fdsure.com
5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 www.cebbank.com
5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仅面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5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8598889
传真:010-5859880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A座16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A座1606室
负责人:高鹏
电话:010-68037855
传真:010-68046461
经办律师:高鹏、孙红力
联系人:高鹏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峰、余强
电话:0571-88879999
传真:0571-88879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涂鹃珍、刘小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30日证监许可【2015】788号文注册。

本基金于2016年4月18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6年4月29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23,100.487.07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4,855.10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5月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59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23,115,342.17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5月5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的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其他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其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的对日(含该日),本基金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起3个月的对日(含该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后3个月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3个月的对日,以此类推,遇节假日顺延。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5—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20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月的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即为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为 2015年 4月 20日,假设本基金开放期时间为5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4日。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后3个月的对日,即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为2015年7月20日。本基金的其他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即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7月19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次3个月的对日,即2015年10月20日,以此类推。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2、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1.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持有满一个封闭期赎回的份额1.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持有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封闭期赎回的份额0
本基金仅对投资人符合上述条件认购或申购的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基金投资人投资10,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1.5%=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57.50=10,342.50元
即:基金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投资人对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封闭期的基金份额申请赎回,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投资人对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封闭期的基金份额申请赎回,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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