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力新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400231 证券简称:保力新 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8月 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8月 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公司”或“原告”)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民终 380号,上诉人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因与被上诉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常德新中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保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 主要负责人:高保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年 12月 10日,原告保力新公司与被告常德新中喆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常德新中喆参与保力新公司的重整,按协议约定进行合作。2019年 12月 25日,保力新公司与常德新中喆签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常德新中喆负责保力新公司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常德新中喆承诺自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期间保力新公司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常德新中喆应当在保力新公司 2022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保力新公司补足。2023年 4月 27日,保力新公司披露2022年度报告。根据保力新公司 2020年、2021年和 2022年度报告,常德新中喆应在 2023年 7月 27日前,向保力新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816,867,341.04元,常德新中喆逾期未支付,经过保力新公司多次督促,常德新中喆认可应当向保力新公司支付该业绩承诺补偿款,已支付 82,000,000元,尚欠 734,867,341.04元未支付。因此常德新中喆应向保力新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734,867,341.04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 现因原告保力新公司资金困难,无力承担诉请全部业绩补偿款的案件受理费,但因情况紧急,为了保护原告保力新公司即原告保力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考虑到业绩补偿款816,867,341.04元的计算是由两部分组成,即300,000,000元+516,867,341.04元(保力新公司 2020-2022三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该部分金额的确定原告保力新公司与被告常德新中喆之间存在争议),同时,被告常德新中喆已向原告保力新公司支付 82,000,000元业绩补偿款,故原告保力新公司先行向被告常德新中喆主张 2.18亿元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后续资金困难缓解后,另行向被告常德新中喆主张剩余 516,867,341.04元业绩补偿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常德新中喆向原告保力新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218,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218,000,000元为基数,自 2023年 7月 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暂计算至 2024年 5月 9日为 6,622,421.92元,合计 224,622,421.9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常德新中喆承担。 2024年 11月 13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 01民初 249号】,判决如下: (1)被告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174,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74,400,000元为基数,自 2023年 7月 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驳回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64,912元(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32,982元,剩余 931,930元由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年 12月 5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陕 0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判令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 01民初 2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为由上诉人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被上诉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4,300万元,即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减少 13,140万元(17,440万-4,300万),或者发回重审; 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民终 380号,上诉人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98,800元,由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上诉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终审判决已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常德新中喆后期对业绩补偿款支付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督促业绩承诺人常德新中喆抓紧履行已生效判决的业绩补偿款支付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民终 380号。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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