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拉夏3:收到执行通知书暨诉讼进展

时间:2025年05月16日 00:42:02 中财网
原标题:拉夏3: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16 证券简称:拉夏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5-044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原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产”)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乐微”)、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天津”)、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及邢加兴,要求清偿借款本息合计约 4.26亿元。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年 12月 16日、2023年 2月 1日、2023年 3月 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及《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公司分别于 2023年 7月 7日、2023年 8月 1日收到静安法院(2023)沪 0106民初 732号、(2023)沪 0106民初 744号、(2023)沪 0106民初 753号、(2023)沪 0106民初 756号、(2023)沪 0106民初 760号、(2023)沪 0106民初 835号、(2023)沪 0106民初 866号、(2023)沪 0106民初 883号、(2022)沪 0106民初 40841号、(2022)沪 0106民初 4084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年 7月 7日、2023年 8月 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及《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

公司分别于 2024年 9月 10日、2025年 4月 22日收到静安法院发来的(2024)沪 0106执 6947号、(2025)沪 0106执 4183号、(2025)沪 0106执 4184号、(2025)沪 0106执 418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上述案件已进入申请强制执行阶段。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年 9月 11日、2025年 4月 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及《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静安法院发来的中信资产诉邢加兴、拉夏天津、成都乐微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2025)沪 0106执 4633号、(2025)沪 0106执 4634号、(2025)沪 0106执 4635号、(2025)沪 0106执 4636号、(2025)沪 0106执 4637号、(2025)沪 0106执 463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相关情况如下:
1、(2025)沪 0106执 4633号《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加兴、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 0106民初76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年 05月 0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2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人民币 21,573,808.85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 88,973.81元。并通知你于 2025年 5月 22日 13:30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3009号)执行接待中心进行谈话,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准时前往,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特别提示:你(单位)如已履行判决(或调解、裁决)规定的义务,请速将该情况告知本案承办人。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你(单位)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2025)沪 0106执 4634号《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加兴、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 0106民初83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年 05月 0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2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人民币 36,252,016.45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 103,652.02元。并通知你于 2025年 5月 22日 13:30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3009号)执行接待中心进行谈话,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准时前往,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特别提示:你(单位)如已履行判决(或调解、裁决)规定的义务,请速将该情况告知本案承办人。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你(单位)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2025)沪 0106执 4635号《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加兴、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 0106民初73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年 05月 0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2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人民币 34,732,706.67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 102,132.71元。并通知你于 2025年 5月 22日 13:30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3009号)执行接待中心进行谈话,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准时前往,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特别提示:你(单位)如已履行判决(或调解、裁决)规定的义务,请速将该情况告知本案承办人。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你(单位)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2025)沪 0106执 4636号《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加兴、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 0106民初88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年 05月 0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2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人民币 34,226,270.07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 101,626.27元。并通知你于 2025年 5月 22日 13:30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3009号)执行接待中心进行谈话,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准时前往,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特别提示:你(单位)如已履行判决(或调解、裁决)规定的义务,请速将该情况告知本案承办人。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你(单位)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2025)沪 0106执 4637号《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加兴、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 0106民初408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年 05月 0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2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人民币 95,392,740.62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 162,792.74元。并通知你于 2025年 5月 22日 13:30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3009号)执行接待中心进行谈话,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准时前往,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特别提示:你(单位)如已履行判决(或调解、裁决)规定的义务,请速将该情况告知本案承办人。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你(单位)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2025)沪 0106执 4638号《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加兴、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 0106民初4084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年 05月 0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2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人民币 68,663,667.79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 136,063.67元。并通知你于 2025年 5月 22日 13:30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3009号)执行接待中心进行谈话,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准时前往,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特别提示:你(单位)如已履行判决(或调解、裁决)规定的义务,请速将该情况告知本案承办人。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你(单位)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上述《报告财产令》相关情况如下:
“本院于 2025年 05月 07日立案执行的中国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与邢加兴、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因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责令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 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三、本次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渠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5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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