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松智能(68825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制度(2025年5月)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下的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决策。 第三条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计划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内容; (二)公司其他期间财务报告及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内容; (三)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的决策内容; (四)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关于投融资方案的内容; (五)来源于其它途径的各种财务信息。 第四条财务决策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由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财务决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 (二)由总经理负责对拟财务决策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认证,拟定成本收益预算方案,分清轻重缓急,分析拟财务决策项目的风险与对策。 第五条财务决策项目由总经理负责传递。 第六条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融资方式、股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七条公司筹资决策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模适度:确保资金的供应量与需求互相平衡,防止资金短缺与过剩。 (二)结构合理:既防止负债过多而增加财务风险,又避免负债过低而降低股东收益。 (三)成本节约: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资本成本,尽可能降低平均成本。 (四)时机得当:按照投资时机来把握筹资时机,避免资金的闲置与滞后。 (五)依法筹资:公司的筹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股利分配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涉及现金股利时,需关注公司的积累,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在涉及股票股利时,股本的扩张速度应适度,股本的扩张与公司业绩的增长应保持同步,以维护公司股票的社会形象,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发行股票及企业债券等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条任一笔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含5%)但公司累计贷款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含20%)的决策程序:(一)由财务部提出方案; (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 (三)总经理决定。 第十一条任一笔贷款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低于20%(含20%)的,且公司累计贷款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含50%)的决策程序: (一)由财务部提出方案; (二)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同意; (三)董事长决定。 第十二条任一笔贷款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低于50%(含50%),但公司累计贷款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含100%)的决策程序: (一)由财务部提出方案; (二)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同意;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任一笔贷款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公司累计贷款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提出方案; (二)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同意;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以及公司贷款涉及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贷款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非日常经营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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