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生特瑞: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5月16日 21:16:05 中财网
原标题:生特瑞: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73846 证券简称:生特瑞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生特瑞(上海)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5月 15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5月 15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 3月 4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川 0191 民初 7490 号】。2025年 3月 5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年 5月 15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二审传票,案号【(2025)川 01民终 9534号】。公司为第三人,无法确认受理日期,故上述填写的诉讼受理日期系公司收到传票时间。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 FULDE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为“格芯”项目的管理方,原告为该项目的材料及安装分包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定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为“格芯”项目的管理方,被告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生特瑞(上海)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ong He(何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案原告(反诉被告)为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为“格芯”(成都)集成电路制造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原告经依法投标中标后,与被告签订《供货及安装合同协议书》,作为被告的分包,为该项目提供工作包P3-03超纯水系统设计、设备供货及安装工作。后项目尚未完成,被告通知原告该项目停工,原告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未付费用,但双方就结算金额未能达成一致,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原告遂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费用总计为人民币112,578,870.25元。

经过多次质证及庭审,我司作为本项目的管理方,与原告方、项目监理方等各方共同参与了与本案原被告争议相关的事项(对原告方有关工作的审核等),故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以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并于2024年9月12日第一次参与本案庭审。

本案件已于2025年3月4日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无任何与我司有关的判决内容。具体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69,533,813.34 元和利息(利息以 69,533,813.34元为基数从 2024年 3月 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现场变更费 1,50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系统关停措施费和系统关停现场维保费共计 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604,6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399,470元,原告(反诉被告)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205,2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4,8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后被告(成都建工)不服判决结果,对原告(沃威沃)就本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司将继续以第三人的身份于 2025年 6月24日参与本案的二审程序。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审程序中,原告方诉请被告向其支付六项未付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112,578,870.2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该诉求基于被告通知原告停工后产生的剩余未付合同费用及赶工措施费,系统关停措施费,系统关停现场维保费,现场变更费,及又因被告拖欠上述费用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共计数额为人民币 112,578,870.25元。一审中,被告方(成都建工)对原告方(沃威沃)提出反诉,反诉原告(成都建工)诉请反诉被告(沃威沃)返还工程款41,589,866.7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承担本案受理费。该反诉理由为:经成都建工核算,该项目已超付 41,589,866.70元。经成都建工催要,沃威沃水公司未退还该款。

二审程序中,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建工)诉请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沃威沃)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反诉请求。该诉求基于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存在错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二审待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挂牌公司作为第三人配合法院调查,协助法院弄清案件事实,故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会对挂牌公司的经营产生任何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挂牌公司与原被告双方并无任何争议,原被告双方对挂牌公司也无任何索赔诉求,故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也不会对挂牌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任何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会继续按照法院要求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情,协助法院解决原被告双方的争议。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待二审判决之后,公司将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生特瑞(上海)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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