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同存AAA指数7天持有发起 (021709): 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5年05月16日 10:41:09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紫金同存AAA指数7天持有发起 : 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
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4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02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同业存单AAA指数。中债-同业存单AAA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主体评级AAA的同业存单。

样本选取方法如下:
1)成分券种类:同业存单
2)上市地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3)发行方式:公开发行
4)主体评级:AAA
5)成分券剩余期限:一天以上(含一天)
6)成分券币种:人民币
7)取价源: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市场价格,若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指数成分券中,不同场所流通的同一支券作为不同券处理。

8)成分券权重:市值法加权
有关标的指数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4、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6、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暂停上市、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7、本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8、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及其他带有权益属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当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9、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持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10、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7天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1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1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AAA指数 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4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同业存单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最短持有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对于认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对于申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至该日起的第 6天(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起的第 7天起(含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63、标的指数: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同业存单AAA指数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21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6日
注册资本:2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82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2014年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2015年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10亿元人民币。2016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26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晓阳先生,董事,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历。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金融创新部投资策划员、广州体育东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月坛南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融创新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2024年 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焦晓宁女士,董事,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会计司调研员、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2020年 1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王玲女士,董事,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电信管理信息中心技术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经理、江苏天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数字化运营部总经理,兼任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王宇捷先生,董事,毕业于法兰克福财经管理大学国际商务专业及银行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2013年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嘉兴纺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泰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华泰证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

罗新宇,男,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曾任湖南省邵东市委宣传部记者、中国青年报记者、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部总经理,后进入上海国盛集团历任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战略委副主任、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现任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有限公司担任院长职务。2022年 12月起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颖千,女,本科学历,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项目信贷处科长,公司业务部高级客户经理、副总经理,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兼集团大客户部高级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高级督察,并曾兼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后在万瑞联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任监事,在仁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香港潮商集团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现任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2022年12月起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俊杰,男,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在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全球政策与战略学院历任环境经济学助理教授、环境经济学副教授,2016年 7月至今在美国杜克大学尼古拉斯环境学院任环境经济学教授,在昆山杜克大学任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环境政策硕士项目主任、可持续投资项目主任等职务。2022年 12月起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徐珊女士,监事,毕业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金融、会计专业,获硕士学位。2009年 11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华泰证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团委书记、金融产品部总经理。

贺香彬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南京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学位。2011年 7月至 2015年 8月,曾在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15年 9月进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战略发展部(资管)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江晓阳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 3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博文先生,合规总监、督察长、董事会秘书,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产品团队负责人,2015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产品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督察长、董事会秘书。
覃洁女士,首席风险官,毕业于中山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曾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审部主管,华泰证券风险管理部信用风险负责人。2021年 1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张艳女士,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系统结构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机构产品中心负责人。2022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利女士,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德邦证券、德邦基金从事固定收益相关工作。2017年 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基金经理。

陈利女士管理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任职日期离任日期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8-05-22-
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市场基金2019-07-022022-03-16
华泰紫金周周购12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08-052024-09-27
华泰紫金丰安2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11-192024-09-27
华泰紫金周周购6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03-282024-09-27
华泰紫金添鑫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2022-07-11-
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24-07-31-

杨义山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武汉大学经济学学士、华中科技大学文学双学士,2009年至2013年曾任韬睿惠悦咨询公司分析师;2013年至2018年任职于深交所下属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历任指数事业部研究员、资深研究员,从事证券指数研发和相关研究工作。2018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基金经理。

杨义山先生管理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任职日期离任日期
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11-062021-07-30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11-062021-07-30
华泰紫金智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04-092021-07-30
华泰紫金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08-27-
华泰紫金智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11-15-
华泰紫金中债-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2024-07-31-
华泰紫金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01-09-

5、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江晓阳(总经理)
成员:查晓磊(权益投资总监、权益公募投资部总经理)、赵骥(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经理)、郑武(研究中心总经理(权益))、谢秋平(研究中心总经理(固收))、王曦(多资产公募投资部总经理)、李国庆(交易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总资产121,520.3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9.05%,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7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4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 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9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年12月,荣获《中国证券报》“EFT今年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奖”;2024年12月,荣获《2024东方财富风云际会》“2024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 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 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 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 5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 6月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年 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 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 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56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21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21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4008895597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 (010)85085000
传真: (010)85185111
联系人:钱茹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钱茹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4年5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802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期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26日,共募集 262,445,587.64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份额为 27,245.79份,合计份额 262,472,833.43份,募集户数为601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7月3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对于认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对于申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至该日起的第 6天(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起的第 7天起(含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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