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张家界(000430):公司及子公司诉讼

时间:2025年05月15日 20:21:36 中财网
原标题:ST张家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ST张家界 公告编号:2025-027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85,777,004.64元(除诉讼相关费用外)。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4日,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
旅集团”或“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庸古城”)收到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界中院”)分别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获悉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工集团”)起诉张旅集团、大庸古城,并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市政总院”)列为第三人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5月12日被张家界中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建工集团
被告一:大庸古城
被告二:张旅集团
第三人:上海市政总院
(二)受理法院名称及其所在地
受理法院:张家界中院
受理法院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2016年6月21日,被告二(发包方)、原告与第三人(联合承
包方)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张家界市南门口特色街区项目施工(即大庸古城项目),第三人负责设计,被
告二授权被告一作为合同履行主体。

2021年3月30日,原告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被告一于次日确认
工程合格并交付使用。案涉工程总工期 1744天,因被告与第三人的
共同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共计 1070天,原告认为存在重大损失,请求
被告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年9月11日,大庸古城被张家界中院裁定受理重整;10月
16日,张旅集团被张家界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2024年12月,湖南
建工集团同时向大庸古城管理人和张旅集团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申报
破产债权,申报金额共计530,071,221.50元。经审查,大庸古城管
理人确认破产债权金额 144,294,216.86 元,未予确认金额
385,777,004.64元。

以上为本案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
查明的事实为准。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一享有385,777,004.64元的破产债权;
2.请求确认原告就上述债权中的324,471,517.10元在被告一破
产债权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第三人对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
235,363,742.75元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公告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
公司累计新增2项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1,297,504.85
元。除此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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