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欧联股份(872415):重大诉讼及其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72415 证券简称:欧联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3月 1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3月 1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年 5月 13日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桂 0103民初 4332号及传票(2025)桂 0103民初 4332号。就公司与广西威壮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5年 6月 17日上午 8: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志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威壮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年 12月 5日,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与被告广西威壮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威壮公司)签订《天龙财富中心项目消防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欧联公司承包威壮公司发包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 180号的消防工程,签约合同总价为 58142366.51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收到竣工资料后付支付至 85%,竣工结算后支付至 95%,余款 5%作为质 保金,待质保期满一年后返还结算总价的 2%,满两年后返还结算总价的 3%。 专用条款第 14.2条约定发包人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为 90天。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成并且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威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欧联公司工程款 18542942.85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广西威壮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8542942.85 元及利息 1045023.60元(利息以 18542942.85 为基数,自 2023年 10月 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现暂计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本息暂合计为 19587966.45 元); 2、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一、欧联公司依约完成并已竣工交付,威壮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欧联公司组织进场施工,虽受疫情防控、设计变更、土建滞后 等因素影响,但经努力仍及时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经欧联公司核算,案涉工程造价为 71697593.92元,减除威壮公司已付款53154651.07元,尚欠 18542942.85元。二、威壮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首先,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 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 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六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 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其次,案涉工程已于 2023年 10月 8日交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威壮公司应自交付之日,即 2023年 8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三、威壮公司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欧联公司作为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威壮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程价款,故欧联公司有权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5年 5月 13日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桂 0103民初 4332号,裁定查封被告广西威壮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9587966.45元的财产。同时,收到传票(2025)桂 0103民初 4332号就公司与广西威壮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5年 6月 17日上午 8: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要求广西威壮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加快了公司资金的回收。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也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桂 0103 民初 4332 号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桂 0103 民初 4332 号 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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