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康得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400102 证券简称:康得 3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5月 1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4月 2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5月 13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5)苏 05民初 450号《应诉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历史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控股股东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钟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9、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10、被告 姓名或名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11、被告 姓名或名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12、被告 姓名或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案原告与本公司在内的 11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苏州中院已于 2025年 4月 22日立案,并于 2025年 5月 13日向公司送达了(2025)苏05民初 450号《应诉通知书》。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向原告支付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5,147,309,935.83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为 1,544,192.98元,印花税为5,147,309.94元,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股票 274,365,399 股×买入均价 18.95761元-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股票 274,365,399 股×卖出均价 0.19683元=投资差额损失 5,147,309,935.83元;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按照0.3‰计算为 1,544,192.98元=投资差额损失5,147,309,935.83元*0.3‰;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按照1‰计算为 5,154,001,438.75元=投资差额损失5,147,309,935.83元*1‰; 以上合计 5,154,001,438.75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2至被告 11对被告 1在本案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对原告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诉讼理由: 1、虚假陈述行为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 康得新在爆出证券虚假陈述前,市场公认其为“优质投资标的”; (2) 2019年初康得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被认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直至强制退市; (3)《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康得新自 2015年即开始实施虚假陈述行为。 2、其他被告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康得新连续 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均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出具虚假询证函,隐瞒康得新银行存款余额信息; 北京市银保监局对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做出行政处罚; (2) 康得新时任董事长钟玉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徐曙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连续两年出具“AA”级长期信用等级报告,未出具专业评级报告,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4)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在康得新出现财务造假情形时,仍出具年度考核报告称康得新未存在重大问题,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对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康得新财务造假期间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对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化学赛鼎公司、宇龙汽车公司作为康得新的供应商、客户,明知康得新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货、存款证明等凭证予以配合,致使康得新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依法应对本案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信息违规披露行为人的虚假陈述行为与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被告就其所实施的严重虚假陈述行为,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确定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管理人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5)苏 05民初 450号《应诉通知书》。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25年 5月 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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