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晨泰科技(834948):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34948 证券简称:晨泰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5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 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 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 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真实、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 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 记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 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 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存 在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发布的有关业务规则等,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不良影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情形以及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 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 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和性 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 错: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 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 书所在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 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 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 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l、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 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 披露的;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l、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 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l0%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预告预计 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 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 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所在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 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 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所在 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对责任人追究,可视情节轻重 釆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釆取数种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 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 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 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词语、简称与《公司章程》中相关 词语、简称的释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 施。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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