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华鼎科技(83250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5月13日 19:30:54 中财网
原标题:华鼎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2503 证券简称:华鼎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5月 12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5月 1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4年 11月 1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根据 2025 年 2 月 6 日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4)辽 0112 民初 10417号”民事判决书,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本公司购房款 9,761,128.66 元和利息损失。沈阳新经济产业园不服,2025 年 2 月 19 日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本次诉讼,案件号:(2025)辽 01 民终 5314 号。

公司于 2025年 5 月 12 日收到法院传票。本案将于 2025年 5月 26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17年 3月 1日签订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称原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二街 400-27号 C7幢 2单元一层、二层、三层、四层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面积为 1171.93平方米。截至 2021年 2月 1日,原告将全部购房款及利息支付完毕,共计9761128.66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该房产设定抵押且被司法查封。

2021年 6月 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被告承认原告“已于 2021年 2月 1日付清全部房款”,同时,被告承诺“一周内解除查封,二个月内办证”。双方“揭改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付清全部房款 365日内,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履行办证义务。2024年 1月 29日,原告通过律师函催促被告办理产权证并要求赔偿违约损失,被告仍未履行办证义务。被告行为严重违约,影响原告融资、经营并造成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17年 3月 1日签订的关于浑南区智慧二街 400-27号第 C7幢 2单元一层、二层、三层、四层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于 2017年 12月 27日签订的揭改分期合同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本息共计 9761128.66元;
3、判令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原告所付每笔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 LPR分段计算利息损失,从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详见附表)。

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据此,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于 2024年 11月 1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根据 2025 年 2 月 6 日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4)辽 0112 民初 10417号”民事判决书,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本公司购房款 9,761,128.66 元和利息损失。沈阳新经济产业园不服,2025 年 2 月 19 日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本次诉讼,案件号:(2025)辽 01 民终 5314 号。

公司于 2025年 5 月 12 日收到法院传票。本案将于 2025年 5月 26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造成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依法合规主张自身权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聘请律师积极做好本次诉讼准备,妥善处理涉案纠纷。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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