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骏华(830851):重大诉讼公告

时间:2025年05月13日 19:25:45 中财网
原标题:ST骏华: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830851 证券简称:ST骏华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5月 12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5月 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 5月 12日公司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5)宁0104民初 14355号的传票,本案定于 2025年 5月 19日 15时 30分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向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宁夏隆恩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恩农牧”)
法定代表人:黄金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黄金旨持股70%的企业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华农牧” 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黄金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王燕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金耀之配偶
6、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黄子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金耀之姐姐的女儿 7、 被告六
姓名或名称:黄金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年 8月 22日,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隆恩农牧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流字第
00100022022082145128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发放借款 4000万元,借款期限 36个月,借款期限为 2022年 8月 22日至 2025年 8月 22日。同时,由被告二、三、四、五、六为被告一的 4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原告于 2022年 8月 26日向被告一发放借款 4000万元。隆恩农牧未按期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隆恩农牧与原告虽经多次沟通、协商,但因对剩余款项尚未偿还的还款方案未达成一致,原告就此案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流字第00100022022082145128号)。

2、请求判令被告宁夏隆恩农牧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3400万元(大写:叁仟肆佰万元整),利息 516,649.80元(暂计算至 2025年 4月 14日),本息共计 34,516,649.80元(大写:叁仟肆佰伍拾壹万陆仟陆佰肆拾玖元捌角)。

同时要求被告承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日之前的全部利息(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黄金耀、王燕云、黄子悦、黄金旨、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隆恩农牧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在被告宁夏隆恩农牧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拍卖、变卖被告黄金耀、王燕云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拍卖、变卖被告黄金耀、黄子悦、黄金旨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物,拍卖所得优先用于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以实现原告的抵押权、质押权,所需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5、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2年 8月 22日,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隆恩农牧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流字第
00100022022082145128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 40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种植饲草料和置换存量贷款。借款期限 36个月,借款期限为 2022年8月 22日至 2025年 8月 22日。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110 个基点(BPs),确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为 4.8%。利率为固定利率,执行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1日。合同约定罚息和复利:“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日计收复利”。合同第七条约定,借款人每季度季末月 21日偿还借款本金 100万元。第十三条约定“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违约,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案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第十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选择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同日,原告与被告黄金耀、王燕云、黄子悦、黄金旨、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 (编号 :保字第
00100022022082145128-1号),合同约定被告黄金耀、王燕云、黄子悦、黄金旨、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宁夏隆恩农牧有限公司的4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 4000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日,原告与被告黄金耀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高抵字第 00100022022082145128-2号),合同约定被告黄金耀、以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北侧、北塔湖西侧观湖壹号 27号楼 1号房房产(465.99平方米,房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 2013026459号)为被告宁夏隆恩农牧有限公司与黄河银行签订的流动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伍仟贰佰万元整),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被告黄金耀在合同抵押人处签字确认,被告王燕云在合同抵押财产共有人处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一份他项权利证明(编号:宁(2022)兴庆区不动产证明第 0075830号),依法设定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债务履行期限及其担保范围依合同约定。

同日,原告与被告黄金耀签订一份《质押合同》(合同编号:质字第
00100022022082145128-3号),合同约定被告黄金耀以名下 2625 万股骏华农牧股权(证券代码:830851)为被告宁夏隆恩农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质押担保;被告黄金耀在合同出质人处签字确认,被告王燕云在合同质押财产共有人处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原告已取得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编号:2208220001),原告的质押权依法成立。

同日,原告与被告黄金旨、黄子悦签订一份《质押合同》(合同编号:质字第 00100022022082145128-3-01号),合同约定被告黄金旨、黄子悦分别以持有的宁夏隆恩农牧有限公司 350万、150 万股权为宁夏隆恩农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质押担保;被告黄金旨、黄子悦在合同出质人处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原告已取得股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银)登记设字【2022]第 72号、(银)登记设字【2022]第 73号),原告的质押权依法成立。

原告于 2022年 8月 26日向被告宁夏隆恩农牧有限公司发放借款 4000万元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履行了放款合同义务。2023年 3月 21日,被告宁夏隆恩农牧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第七条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100万元,且未按时清偿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 4月 14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 3400万元,欠付利息 516649.80元(暂计算至 2025年 4月 14日),本息共计 34516649.80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被告行为已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诉请解除合同。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并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现处于预重整期,管理人正积极准备应诉材料,依法主张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2025)宁 0104民初 14355号传票》;
(二)《民事起诉状》。



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13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