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超牌新材: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74770 证券简称:超牌新材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内蒙古超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年 6月 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 6 月 19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超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蒙古超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公告,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责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八条 对公司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 (三)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四)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六)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七)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信息披露规则,遗漏相关重要内容或存在重大错误的; (二)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一)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二)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三)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四)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及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内蒙古超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1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