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节水股(83528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5283 证券简称:ST节水股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4月 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4月 9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年 5月 12日收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5)吉 0104民初 3963号,案件于 2025年 5月 12日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吉林节水灌溉公司于 2023年 9月 8日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长交银 1523A00319号,双方约定额度金额为人民币贰仟壹佰万元整,额度用途为借新还旧,授信期限自 2023年 9月 8日至 2026年 6月 21日。原告于 2023年 9月 8日依据 Z2309LN1567226600001《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向吉林节水灌溉公司发放了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即人民币 21,000,000.00元(大写贰仟壹佰万元整),贷款期限自 2023年 9月 8日至 2026年 6月 21日,贷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限档次加 1.5百分点,按贷款入账日浮动,利率浮动周期单位按月】,付息周期为按季结息,放款当日和当前利率均为 4.95%,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50%。还款方式为自定义还本还息,规定 2023年12月 21日还本金额 2,000,000.00元、2024年 6月 21日还本金额 2,000,000.00元、2024年 12月 21日还本金额 3,000,000.00元、2025年 6月 21日还本金额 3,000,000.00元、2025年 12月 21日还本金额 6,000,000.00元、2026年 6月 21日还本金额 5,000,000.00元。 为担保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实现,被告吉林泽润节水灌溉公司于 2020年 6月 5日与原告订立了长交银 1520D06425号《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以吉林泽润节水灌溉公司名下坐落于白城工业园区珠江路2666号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抵押人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 2020年 6月 5日至 2030年 12月 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双方于 2020年 6月 8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吉(2020)白城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445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案涉贷款部分到期后,被告吉林节水灌溉公司并未按期全额清偿贷款本息,已违反《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合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截至 2025年 3月 17日,案涉贷款尚余本金人民币17,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 269,035.37元(其中正常利息 212,712.50元、逾期利息 52,593.75元、应还复利 3,729.12元),本息合计 17,269,035.37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长交银 1523A003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全部提前到期; 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节水灌溉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截止 2025年 3月 17日拖欠贷款本金 17,000,000.00元及利息 212,712.50元、逾期利息 52,593.75元、未还复利 3,729.12元;2025年 3月 18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复利; 2、请求判令原告就被告吉林省泽润高效节水灌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泽润节水灌溉公司”)与原告订立的长交银 1520D06425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维权支付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告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贷款还款期限提前到期; 二、被告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截止至 2025年 3月 18日贷款本金17,000,000.00元,利息 212,712.50元、逾期利息 52,593.75 元,复利 3,729.12 元。以及自 2025 年 3月 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7.425%标准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7.425%标准计算);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对被告吉林省泽润高效节水灌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坐落于白城工业园区珠江路 266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吉(2020)白城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4450号房产及土地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剩余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5,414.00元,减半收取 62,707.00元,由被告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吉林省泽润高效节水灌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积极、合法、合规的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结果未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若后续出现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25)吉 0104民初 3963号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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