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斯迈柯(83252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2528 证券简称:斯迈柯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5月 12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5月 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15年 8月 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2015)京知民初字第 933 号《应诉通知书》,受理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燕山公司”)诉浙江信汇合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信汇科技有限公司、信汇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任纪文、自然人邢朝辉以及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共计七名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一案。2018年 5月 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2015)京知民初字第 93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北京燕山石化诉浙江信汇合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斯迈柯等知识产权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斯迈柯停止侵犯商业秘密,销毁无法返还的商业秘密,对赔偿数额承担壹佰万元的连带责任。2018年 6月,浙江信汇公司等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25年 5月 12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应诉及举证通知书》((2024)京 73民初 886号),要求公司于 15日内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将答辩状、主体及授权委托书提交至知识产权法院电子邮箱。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燕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宏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信汇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汇”) 法定代表人:朱德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信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汇”) 法定代表人:朱德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信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汇科技”) 法定代表人:朱德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安装”) 法定代表人:田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迈柯”) 法定代表人:高凡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任纪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邢朝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中石化燕山分公司持有与丁基橡胶生产有关的技术秘密信息,原告诉北京信汇、信汇科技非法获取其商业秘密,并投资设立浙江信汇生产、销售丁基橡胶产品获利,致使原告遭受损失。 因斯迈柯于 2008年 9月与浙江信汇签署了《商务合同书》等系列协议,接受浙江信汇委托,按照其提供的图纸为其制造聚合釜等设备一批用于生产上述丁基橡胶产品的生产,原告将斯迈柯一并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直至原告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为止; 2、判令被告返还其持有的原告商业秘密信息,无法返还的判令被告予以销毁; 3、判令被告销毁依据原告商业秘密制造、组装、订购的设备; 4、判令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如下损害赔偿责任及费用: (1) 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人民币 90,000,000.00元整(大写:玖仟万元整); (2) 原告为调查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现场勘验费、公证费等,共计人民币 2,763,729.52元(以判决做出时实 际发生为准); 5、判令被告对已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原告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18年 5月 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2015)京知民初字第 93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法院一审判决斯迈柯停止侵犯商业秘密,销毁无法返回的商业秘密,对赔偿数额成按壹佰万元连带责任。 (二)再审情况 2025年 5月 12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应诉及举证通知书》((2024)京 73民初 886号),要求公司于 15日内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将答辩状、主体及授权委托书提交至知识产权法院电子邮箱。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委托律师按照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准备材料,在法定时间内提交法院。公司将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在本次诉讼中公司作为第五被告,接受第一被告委托,代加工了涉诉产品的部分设备,与原告所述侵犯其商业秘密并无直接关联,在案件的一审判决中公司也仅对赔偿数额其中的壹佰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将委托律师妥善处理本案,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应诉及举证通知书》((2024)京 73民初 886号)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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