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稳骏债券 (012035): 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5年05月13日 12:45:59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建投稳骏债券 : 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1年3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029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5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请投资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5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9
第一部分 前言
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9、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0、封闭期: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51、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6、8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武菲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凌,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债券承销部行政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联席主任,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黄凌先生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证券业协会资管业务委员会委员。

金强,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理、北京东直门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安立路中心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军,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研究员、MBA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王军先生还担任财新智库特约研究员,北京一手好粮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袁冬梅,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本科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袁冬梅女士还担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殷剑峰,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社科院博士研究生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兼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殷剑峰先生还担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现代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2、职工监事
赵亮,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国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规划师,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交易部行政负责人、中央交易员。

3、高级管理人员
金强,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方俊才,中国国籍,群众,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王欢,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部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负责人,并任财务部及综合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张欣宇,中国国籍,群众,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部副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副总裁,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照男先生:北京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处交易经理。2022年7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稳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10月24日,黄海浩;2022年10月25日至今,李照男。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许健,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6年12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于智翔,英国杜伦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2年3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杨龙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2015年7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李照男,简历同上。

潘泓宇,马里兰大学会计学硕士。2016年9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管理部基金会计、交易部交易员、投资部-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10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

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412只。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6层
传真:010-56161088
联系人:张楠、胡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你同赢”平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昕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军祥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朱琴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韩静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闵若晗
网址:http://fi.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8)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李佳
网址:www.lux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吕本泉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高浩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733、400-032-5885
(1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网址:www.taixinc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1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陆欣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1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联系人:刘畅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2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6层
电话:010-59100230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谭保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人: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朱燕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1年3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029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2日,共募集510,009,200.02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户。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5月13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确认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利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0.50%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0.30%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30日0.50%
30日≤Y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0/(1+0.50%)=39,801.00元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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