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时间:2025年05月12日 20:45:46 中财网

原标题:汇纳科技: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汇纳科技
股票代码:300609


收购人一: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收购人二: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收购人三:江泽星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签署日期:2025年5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并完成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如需);收购人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可能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认购人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本次收购能否最终实施及实施完成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收购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收购人声明 ................................................................................................................... 2
目录 ................................................................................................................................ 4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 6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15
第四节 收购方式 ....................................................................................................... 17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36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38
第七节 后续计划 ....................................................................................................... 40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42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47
第十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48 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 49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 50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 51
收购人声明.................................................................................................................. 52
财务顾问声明 ............................................................................................................. 53
律师声明 ...................................................................................................................... 54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 ................................................................ 56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之特定含义如下:

汇纳科技、上市公司、公 司、目标公司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宝金石 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泽星
收购人一、金石一号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二、宝金石一号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三江泽星
金石二号上海金石二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转让方张 宏俊持有的上市公司18,017,132股股份,江泽星拟认购上市 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股份转让协议》《张宏俊与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 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泽星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本次发行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行为
本报告书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江泽星。

一、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石一号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泽星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EHEUM22G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5年04月22日
经营期限2025年04月22日-2055年04月2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联系电话13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宝金石一号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金石二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江泽星 )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EHN6FB57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5年04月29日
经营期限2025年04月29日-2055年04月2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总部 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联系电话133********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1)金石一号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石一号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江泽星担任金石一号执行事务合伙人,系金石一号的实际控制人。 (2)宝金石一号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宝金石一号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金石二号担任宝金石一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江泽星为委派代表,江泽星系宝金石一号的实际控制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泽星先生的有关情况如下:

姓名江泽星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60321198503******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联系电话13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石二号的有关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金石二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泽星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EG3TQM8Q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5年04月22日
经营期限2025年04月22日-2055年04月2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联系电话133********
3、收购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宝金石一号,金石二号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江泽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序 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情况主营业务
1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 技有限公司3,288.17江泽星直接持有29.7233%, 间接持有深圳市金石三维打 印科技有限公司5.2253%股权提供打印设备 、打印材料、 打印软件、打 印服务于一体 的工业级增材 制造服务
序 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情况主营业务
2陕西金石三维打印科技 有限公司10,000江泽星直接持有30%股权, 重庆金石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70% 持有 股权3D打印服务
3陕西领航三维打印科技 有限公司5,000江泽星直接持有30%股权,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70%股权3D 打印服务
4江西金石增材制造有限 公司10,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5浙江金石智诚智能装备 制造有限公司10,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售
6浙江金石智诚新材料有 限公司5,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100% 限公司直接持有 股权3D打印材料 的研发、生产 及销售
7成都自由领航科技有限 公司5,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 打印服务
8浙江金兆智能装备制造 有限公司4,5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 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售
9浙江金宸三维打印有限 公司3,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10重庆金石智诚科技有限 公司3,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11上海集页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100重庆金石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12成都金石领航科技有限 公司500重庆金石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13江西金石三维智能制造 科技有限公司1,08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100% 限公司直接持有 股权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售
14江西震博智能装备有限 公司2,000江西金石三维智能制造科技 有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售
15深圳捷思创三维科技有 限公司1,08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16江苏金石立美医疗科技 有限公司1,08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17佛山领航智造科技有限 公司1,08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18天津金石三维打印有限 公司7,08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19天津金戈三维打印有限 公司200天津金石三维打印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20广州雷佳增材科技有限 公司1,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售
21广州雷佳制造有限公司300广州雷佳增材科技有限公司 70% 直接持有 股权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售
序 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情况主营业务
22广东雷佳增材科技有限 公司1,000广州雷佳增材科技有限公司 100% 直接持有 股权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售
23昆山鑫领航科技有限公 司1,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100% 限公司直接持有 股权3D 打印服务
24江苏金石五维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1,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100% 限公司直接持有 股权3D 打印服务
25上海鑫领航三维科技有 限公司1,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 打印服务
26广东雷佳软件科技有限 公司1,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100% 限公司直接持有 股权3D打印软件 的研发、销售
27深圳市金石三维软件科 技有限公司1,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100% 限公司直接持有 股权3D 打印软件 的研发、销售
28广东谷风三维科技有限 公司1,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设备、材 料的研发、生 产及销售
29广东精锐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1,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30东莞市精锐三维打印有 限公司100广东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31东莞市涵德旺精密科技 有限公司20广东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32湖南湘越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1,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33杭州凌创智造科技有限 公司1,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34深圳金石增材科技有限 公司3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35上海蓝曜辰科技有限公 司1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36东莞市涵德旺钣金有限 公司100广东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37汕头金石领航科技有限 公司5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38宁波星旭增材制造有限 公司5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85%股权3D打印服务
39漳州台商投资区星旭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10宁波星旭增材制造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40广东金石智能制造有限 责任公司1,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75% 限公司直接持有 股权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售
41苏州鲸石三维科技有限 公司1,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70% 限公司直接持有 股权3D 打印服务
42江苏金石米威智能装备 有限公司1,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70%股权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售
43广东米威精密机械有限 公司5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70%股权3D 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售
序 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情况主营业务
44广东大昆增材制造有限 公司5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70% 限公司直接持有 股权3D设备、材 料的研发、生 产及销售
45武汉金石增材科技有限 公司18,0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66.6667% 限公司直接持有 股 权3D 打印服务
46深圳市自由三维打印科 技有限公司5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60%股权3D打印服务
47重庆市自由三维打印有 限公司200深圳市自由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3D打印服务
48江西自由三维打印有限 公司500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60%股权3D打印服务
49广东自由三维打印有限 公司500江西自由三维打印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68.57%股权3D打印服务
50深圳市大猩软件有限公 司165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60%股权3D 打印软件 的研发、销售
51荆石实业(深圳)有限 公司1,000江泽星直接持有65%股权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2西格玛企业管理(深圳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1荆石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74.813%股权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3珠海市精创投资咨询企 业(有限合伙)1,500江泽星直接持有5.6711%,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4珠海市精鹏投资咨询企 业(有限合伙)100江泽星直接持有61.6549%,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5珠海市精至成投资咨询 企业(有限合伙)300江泽星直接持有64.5860%,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6珠海市精蕴投资咨询企 业(有限合伙)500江泽星直接持有45%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7珠海市精宏投资咨询企 业(有限合伙)300江泽星直接持有99%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8珠海市精钰投资咨询企 业(有限合伙)216.48江泽星直接持有40.2174%股 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 星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9珠海市精拓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有限合伙)10099.9% 江泽星直接持有 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60珠海市精润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有限合伙)10099.9% 江泽星直接持有 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61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99% 江泽星直接持有 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62上海金石二号智能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90% 江泽星直接持有 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63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 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5,0001% 金石二号直接持有 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石二号 (委派代表江泽星)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三)收购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金石二号的主营业务均为股权投资,成立时间均为 2025年 4月,系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无经营财务数据。其实际控制人为江泽星先生,亦不涉及所从事的业务及最近 3年的财务状况。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江泽星是金石一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是宝金石一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其具体信息详见本节之“(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泽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江泽星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泽星的基本信息详见本节“一、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之“(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二)收购人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泽星最近 5年内的职业、职务情况如下: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名称职务任职单位 注册地与任职单位 的产权关系
2015-05至今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广东深圳直接持股
2024-09至今陕西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陕西咸阳直接持股
2024-09至今陕西领航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陕西咸阳直接持股
2024-11至今武汉金石增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北武汉间接持股
2024-12至今江西金石增材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西九江间接持股
2023-01至今浙江金石智诚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嘉兴间接持股
2022-06至今浙江金石智诚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嘉兴间接持股
2021-10至今浙江金兆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嘉兴间接持股
2024-08至今浙江金宸三维打印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浙江绍兴间接持股
2024-12至今重庆金石智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重庆间接持股
2022-09至今深圳捷思创三维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广东深圳间接持股
2019-09至今江西金石三维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江西萍乡间接持股
2023-03至今广州雷佳增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董事广东广州间接持股
2024-02至今昆山鑫领航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苏州间接持股
2023-06至今广东雷佳增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珠海间接持股
2024-04至今上海鑫领航三维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间接持股
2022-07至今广东金石智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广东珠海间接持股
2024-10至今江苏金石五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镇江间接持股
2024-07至今广东雷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董事广东珠海间接持股
2024-09至今深圳金石增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董事广东深圳间接持股
2023-05至今广州雷佳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广东广州间接持股
2023-07至今荆石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深圳直接持股
2022-12至今深圳市金石三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广东深圳间接持股
2023-04至今宁波星旭增材制造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宁波间接持股
2019-01至今深圳市大猩软件有限公司监事广东深圳间接持股
2022-08至今珠海市精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珠海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3-12至今珠海市精蕴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珠海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3-04至今珠海市精宏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珠海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18-12至今珠海市精至成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珠海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3-06至今珠海市精钰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珠海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5-03至今珠海市精拓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 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珠海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5-03至今珠海市精润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 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珠海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0-12至今珠海市精鹏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珠海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5-04至今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5-04至今上海金石二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5-04至今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上海间接持有合 伙份额
上述任职单位的主营业务详见本节“一、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之“(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泽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泽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详见本节“一、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之“(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泽星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收购方之间的关系
江泽星担任金石一号、金石二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金石一号、金石二号的实际控制人;同时金石二号担任宝金石一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委派江泽星为执行事务代表,因此,江泽星为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本节“一、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之“(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于江泽星为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的实际控制人,江泽星、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收购人看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拟通过本次收购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的产品结构,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推动上市公司提升内在价值,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增持或处置,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的决策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5年 5月 6日,收购人一金石一号就本次交易及相关协议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2025年 5月 6日,收购人二宝金石一号就本次交易及相关协议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2025 年 5月 6日,张宏俊与江泽星签署了《控制权转让意向协议》;2025年5月 9日,张宏俊与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与江泽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5年 5月 9日,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3、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通过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如需)。

4、协议转让股份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并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5、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收购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存在不确定性,取得相关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一)协议转让
股份转让后,收购人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2,011,4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0%;收购人二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6,005,7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收购人三拟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收购人三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36,000,000 股股份(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二、本次收购方式
2025年 5月 9日,张宏俊与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张宏俊将其持有的汇纳科技 12,011,4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转让给金石一号,将其持有的汇纳科技6,005,7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宝金石一号。

股份转让前后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和张宏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 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 比例
金石一号---12,011,41210.00%10.00%
宝金石一号---6,005,7205.00%5.00%
张宏俊24,022,84220.00%20.00%6,005,7105.00%5.00%
2025年 5月 9日,江泽星与上市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36,0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按照本次发行股份上限计算,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和张宏俊发行前后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发行前  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 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 例
金石一号12,011,41210.00%10.00%12,011,4127.69%7.69%
宝金石一号6,005,7205.00%5.00%6,005,7203.85%3.85%
江泽星---36,000,00023.06%23.06%
张宏俊6,005,7105.00%5.00%6,005,7103.85%3.85%
本次股份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张宏俊先生变更为江泽星先生,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 5月 9日,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与张宏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张宏俊
乙方 1(受让方):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 2(受让方):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 1和乙方 2统称为“乙方”,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第 2条 股份转让
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18,017,132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5.00%);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其中乙方 1 和乙方 2 分别受让 12,011,412 股和6,005,720股。

2.2 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包含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及附有的全部股东权益和利益。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标的公司利润和任何标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时同时从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且转让价款不因此增加。

但本协议签署日前标的公司董事会已经作出的现金分红预案(如有),仍由甲方享有待分配的股利。

2.3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标的公司 18,017,132股股份(其中乙方 1和乙方 2分别持有 12,011,412股和 6,005,720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5.00%(其中乙方 1和乙方 2持股比例分别为 10.00%和 5.00%),甲方将保留持有标的公司 6,005,71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 5.00%。

第 3条 交易价款及支付
3.1 交易价款
3.1.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450,067,957.36元(大写:肆亿伍仟零陆万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叁角陆分),对应的标的股份价格为每股 24.98元。其中,乙方 1 和乙方 2需支付给甲方的交易价款分别为 300,045,071.76元(大写:叁亿零肆万伍仟零柒拾壹元柒角陆分)和 150,022,885.60元(大写:壹亿伍仟零贰万贰仟捌佰捌拾伍元陆角)。

3.1.2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前,若上市公司发生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或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规则做相应调整,以保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交易价款总价不变;如标的公司发生已回购股份注销事项,回购注销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调整,股份转让交易价款亦不变。

3.2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3.2.1 双方同意,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交易价款。

3.2.2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期支付: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五)个工作日内,乙方 1支付人民币 9,000万元(大写:玖仟万元整)至甲方指定账户,作为第一笔交易价款。

(2)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且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符合条件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 5(五)个工作日内,乙方 1和乙方 2分别支付人民币 9,000万元(大写:玖仟万元整)和人民币 9,000万元(大写:玖仟万元整)至甲方指定账户,作为第二笔交易价款。

(3)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条件持续满足且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5(五)个工作日内,乙方 1和乙方 2分别支付人民币 9,000万元(大写:玖仟万元整)和人民币 4,500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至甲方指定账户,作为第三笔交易价款。

(4)本协议第 4.1条约定的条件持续满足且根据本协议第 7.1条的约定乙方提名的全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全部当选之日起 5(五)个工作日内,乙方 1和乙方 2分别支付人民币 30,045,071.76元(大写:叁仟零肆万伍仟零柒拾壹元柒角陆分)和人民币 15,022,885.60 元(大写:壹仟伍佰零贰万贰仟捌佰捌拾伍元陆角)至甲方指定账户,作为第四笔交易价款。

第 4条 先决条件
4.1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第 3.2.2条第(2)、(3)项支付义务的履行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或被乙方事先书面豁免(或附条件豁免)为前提: (1)本协议已由双方签署且根据本协议约定生效;
(2)甲方所持有标的股份权属清晰、完整、可转让,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既有或潜在的法律纠纷或争议;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情形;
(3)不存在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等;
(4)甲方在交易文件中的声明和保证、甲方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业务、负债(含潜在或有负债)等方面情况,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
(5)不存在且未发生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合理预见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变化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不存在且未发生不能偿还任何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标的公司资产不存在且未发生被司法冻结、查封且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且未发生重大行政处罚、被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或其他退市风险情形;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不存在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情形;
(6)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其关联方及/或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求,并且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本次交易、或对本次交易的交易条件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本次交易无法实现或不合法;
(7)未发生交易文件项下的重大违约行为;
(8)甲方向乙方出具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以书面方式豁免)的书面确认函并提供证明材料。

4.2 若本协议第 4.1 条中所述事项未能于本协议生效日起三个月内全部满足,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5(五)个工作日向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如逾期未返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成本(按年化 8%计算的利息)。

4.3 若本协议第 4.1 条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被乙方附条件豁免,则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的期限促使该等义务得以充分履行。

第 5条 交割安排
5.1 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

5.2 甲方应于本协议第 3.2.2条第(1)项约定的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之日起的 10(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的申请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若因乙方资金未足额到位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后 45 日内取得确认同意,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为本次交易价款总额的 20%。

5.3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第 3.2.2条第(2)项约定的第二笔交易价款支付之日起 10(十)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

5.4 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交易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甲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 6条 过渡期安排
6.1 甲方同意并承诺,过渡期内,除非交易文件另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 非经乙方同意,其应促使上市公司将(且将促使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 (1)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务;
(2)尽其最大努力保持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完好无损;
(3)遵循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6.2 在不限制上述第 6.1 条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并承诺,过渡期内,除非交易文件另行约定,非经乙方同意,其应促使上市公司不得(且将促使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不得)采取及同意或承诺采取下述行动:
(1)变更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2)对其《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协议(如有)、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更改关于增加、减少、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规定) 进行任何修订(但按照证监会、交易所要等监管机构要求必须进行的制度修订除外);
(3)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股本或注册资本;
(4)变更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股权结构;
(5)修改和批准任何基于股权/股份的奖励计划、任何奖金和其他任何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6)通过任何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业务整合、资本重组、重组或其他非常规业务交易计划,但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日常经营需要的正常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业务架构整合、调整或重组除外;
(7)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出售、抵押、质押、租赁、转让或处置账面金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合并层面最近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额的 5%,或账面金额虽然不到上市公司合并层面最近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额的 5%,但对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及其业务而言是重要的、或缺少该资产会给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及其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资产,或授予第三方对于上述资产的经营权;
(8)出售、转让、对外许可技术或知识产权或对其设置质押或其他负担(正常经营过程中授予的许可除外);
(9)发起、结束或解决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者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免除任何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负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重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重大诉求);
(10)重组或进行重大变革;
(11)向任何全资控股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以外的第三方主体提供贷款或为任何全资控股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以外的第三方主体的债务提供担保或保证; (12)发生任何资本性支出或作出任何将创设或导致有义务作出资本性支出的承诺(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拟进行或正在进行的项目除外);
(13)进行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披露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14)变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
(15)遵循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除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则要求外,不得提议或同意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 (16)其他与过去经营惯例不一致的非正常经营活动,或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变化或情况。

6.3 信息查阅
甲方同意并承诺,过渡期内,其应促使上市公司在收到乙方合理通知的前提下:(i)允许乙方及其授权代表与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管理层进行访谈;并且(ii)向乙方的代表提供乙方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且根据适用法律上市公司可向乙方提供的关于业务的财务和运营数据及其他信息(或其复印件);但是任何该等查阅或提供信息均应在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且不应不合理地干扰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正常运营。

甲方同意并承诺,其将促使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及其各自的代表对乙方的上述信息查阅予以配合。

第 7条 上市公司治理及后续事项
7.1更换董事、监事
自交割日起 30(三十)个工作日内,除非乙方书面豁免,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标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完成董事、监事更换: (1)标的公司董事会 1 名董事由甲方提名,剩余董事全部由乙方提名(包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乙方提名的候选人全部当选;
(2)乙方向标的公司提名 2 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乙方提名的候选人全部当选。

7.2 乙方同意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由原经营管理团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运营、自主决策,给予上市公司原有业务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

7.3 甲乙双方借助各自比较优势,整合相关资源,共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综合竞争力的显著提升。

第 9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该等声明和保证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直至交割日、且直至第四笔交易价款支付日均应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

9.1行为能力和权限。

甲方作为依照中国法律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进行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权力、权限和授权以及完全的法律能力,有权以其自身名义签订交易文件,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并完成本次交易。交易文件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9.2无冲突。

甲方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目前不会、且将来亦不会:
(1)违反或抵触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政府命令(或者导致可能因该等法律或政府命令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某一事件或一系列事件);或
(2)抵触或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的或使其任何资产受约束或影响的任何合同、文件或安排,或构成其项下的违约,或授予他人任何终止、修改、加速履行、中止、撤销或取消该等合同、文件或安排的权利,或导致根据该等合同、文件或安排在任何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任何股权或资产上设置任何负担。

9.3同意和批准。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及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就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完成本次交易,甲方均不需要获得任何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府批准或其它第三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的任何同意、允许或授权或发出通知。

9.4标的股份。

甲方合法拥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已经适当授权、有效发行,不附带任何额外的出资义务。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目前未设立任何质押、权利负担、冻结、查封或其他任何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

9.5上市公司集团成员。

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为依照注册地法律正式组成、有效存续而且状况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停业或破产且未丧失偿债能力或在其债务到期时无法偿付债务,也未根据注册地法律进入清算或被接管程序,不存在任何就其清算、停业、宣告破产或其他类似事件被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命令、通过的有效决议或采取的其他行动。

9.6资本结构。

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已经适当授权、有效发行,且不附带任何额外的出资义务。

9.7遵守法律。

所有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政府命令从事业务,没有在业务经营中违反任何该等法律或政府命令。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拥有所所有该等政府批准均完全有效,且不存在可能导致该等政府批准无效或被撤销的任何理由或情形。

9.8许可。

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拥有所有从事其业务经营所必要的许可、执照、注册、登记和任何类似的许可(“许可”),均没有在任何方面违反该等许可,且所有该等许可及认证均完全有效,且已依照法律要求更新该等许可的登记事项。据甲方所知,没有任何情况表明该等许可及认证可能会被变更、撤销或于到期日无法获得续展,或者该情况可能赋予变更或撤销的权利,且没有任何情况表明该等许可可能会被撤销或于到期日无法获得续展。

9.9诉求。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集团成员造成重大影响的未决的及未执行完毕的诉求;不存在合计可能造成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损失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或(就甲方所知)潜在的诉求(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部门提起或向政府部门提起的诉求)。(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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