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图特股份: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05月12日 20:05:53 中财网
原标题:图特股份: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74697 证券简称:图特股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5月 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业务规则,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会同财务负责人及主要财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人员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部审计部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公司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7、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l、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未按规定披露的;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l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的;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不影响公司按照本公司治理制度继续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条 因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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