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希尔传媒(83301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3016 证券简称:希尔传媒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1月 12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1月 1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 5月 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2071民初 701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容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宇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结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宇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赵建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沛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监事 8、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珠海公交自行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湘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月 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2024-002)。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和理由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月 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2024-002)。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4)粤 2071民初 701号,声屏公司向新起点公司主张 2021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7月 19日的广告代理费及电费,新起点公司答辩主张在同一合同项下发生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1年 10月 31日的公益征用补偿、拆除补偿以及未使用电费应予以抵扣,但声屏公司不同意抵扣,故新起点公司向声屏公司反诉,主张向新起点退还公益征用补偿、拆除补偿、未使用电费以及退还保证金合计1754244.14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年 5月 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2071民初 701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签署的香洲路段的《珠海户外广告代理协议》于 2022年 7月 19日解除。 二、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100000元不予退还。 三、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代理费及电费 2519263.04元。 四、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7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3730元。 五、被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减资的 400万元本息范围内连带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被告赵建斌、黄沛荣就被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列向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补偿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 5519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元,合计 60194 元(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4045元,由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261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0294元(反诉原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330元,由反诉被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964元。以上抵扣后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缴纳 17185元,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 17185元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建斌、黄沛荣在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减资的 400万元本息范围内连带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案件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上述案件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被告就一审判决拟进行上诉。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 2071民初 701号》 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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