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H19阳集1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新增重大诉讼等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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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5月12日 18:55:2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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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H19阳集1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新增重大诉讼等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55145.SH 债券简称:19阳集01
债券代码:155265.SH 债券简称:19阳集02
债券代码:155476.SH 债券简称:19阳集0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新增重大诉讼等情况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阳光集团”或“公司”)或公开市场信息查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券投资人应当关注投资和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债券持有人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
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新增重大诉讼等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阳集 01,债券代码:155145.SH)、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9阳集 02,债券代码:155265.SH)、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9阳集 03,债券代码:155476.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各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各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近期,
中泰证券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获悉,截至 2025年 4月 29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新增重大诉讼等相关情况如下:
一、重要开庭信息
| 上诉人 | 被上诉人 | 案号 | 法院 | 案由 | 开庭时间 |
| 杭州诺贝尔陶瓷
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 | 阳光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阳光城集团投
资控股(上
海)有限公
司,上海集光
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 | (2025)沪
0110民初
9413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
民法院 | 买卖合同
纠纷 | 2025-05-28 |
二、 股权冻结信息
| 执行通知书文号 | 被执行人 |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 | 股权数额
(万元) | 冻结期限 |
| 2024 01
( )闽 执
1638
号 | 福建阳光集团有
限公司 | 东方信隆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 70,000 | 2025-04-25
2028-04-
至
25 |
| (2024)闽 01执
1638号 | 福建阳光集团有
限公司 | 福建龙翔钰实业投
资有限公司 | 387,600 | 2025-04-25
至 2028-04-
25 |
三、重大执行信息
| 被执行人 | 案号 | 执行标的(万元)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2025)闽 0102
执恢 431号 | 2,971.36 | 福建省福州
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 | 2025-04-27 |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2025 74
( )沪
执恢 50号 | 17,644.98 | 上海金融法
院 | 2025-04-25 |
四、重大判决信息
| 案号 | 申请人/原告 | 被申请人/被告 | 裁判结果 | 法院 |
| (2024)粤
0604民初 8
1号 | 泉州市标王
建材有限公
司 | 佛山信财置业开发
有限公司、深圳市
嘉信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一、被告佛山某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泉州市某
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93132.14元及利息(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标准,从 2022年 2月 27日
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
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 佛山市禅
城区人民
法院 |
| | | | 三、驳回原告泉州市某有限
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80元、财产保全费4480元,
合共 8960元(原告泉州市某
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
担 106元,被告佛山某有限公
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某有
限公司连带负担 8854元。原
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诉
讼费用 8854元;被告佛山某
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
司、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
院申领交费通知书并缴纳应
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 8854
元,如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
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
务的当事人须主动在法律文
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全
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
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
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
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承担 | |
| | | | 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人
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
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
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
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
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
高消费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等
信息公开会对其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 |
| (2024)沪
0115民初 1
7609号 |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 阳光控股有限公
司、福建龙翔钰实
业投资有限公司、
林腾蛟、福建阳光
集团有限公司、上
海阳光龙净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 | 1、被告某某集团 1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 1上海
分行借款本金 9,000,000元;
2、被告某某集团 1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 1上海
分行截至 2023年 11月 16日
的利息 141,525元、逾期利息
251,397.72元以及自 2023年
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
之和 9,141,525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5.55%计算);
3、被告某某集团 1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 1上海
分行律师费 30,000元;
4、被告某某集团 2有限公司
对被告某某集团 1有限公司
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被告某
某集团 2有限公司在《最高额
保证 合同 》 | 上海市浦
东新区人
民法院 |
| | | | (BZ1XXXXXXXXXXX)项
下承担的保证责任以主债权
本金金额 1亿元为限(利息、
逾期利息、律师费等从债权
仅限于前述主债权所生),被
告某某集团 2有限公司承担
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
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某某集团
1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某某集团 3有限公司
对被告某某集团 1有限公司
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被告某
某集团 3有限公司在《最高额
保证 合同 》
(BZ1XXXXXXXXXXX)项
下承担的保证责任以主债权
本金金额 1亿元为限(利息、
逾期利息、律师费等从债权
仅限于前述主债权所生),被
告某某集团 3有限公司承担
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
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某某集团
1有限公司追偿;
6、被告某某公司 2对被告某
某集团 1有限公司上述第一
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且被告某某公司 2在
《最高额保证合同》、
(BZ1XXXXXXXXXXX)项
下承担的保证责任以主债权
本金金额 1亿元为限(利息、
逾期利息、律师费等从债权
仅限于前述主债权所生),被
告某某公司 2承担清偿责任
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 | |
| | | | 内向被告某某集团 1有限公
司追偿;
7、被告林某对被告某某集团
1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
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且被告林某在《最高额连
带责任 保证书 》
(BZ1XXXXXXXXXXX)项
下承担的保证责任以主债权
本金金额 1亿元为限(利息、
逾期利息、律师费等从债权
仅限于前述主债权所生),被
告林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
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
告某某集团 1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7,900元,由被
告某某集团 1有限公司、某某
集团 2有限公司、某某集团 3
有限公司、某某公司 2、林某
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 (2023)苏
0506执 50
号之一 | 苏州市神龙
门窗有限公
司 | 苏州鸿光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阳光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 终结本院(2022)苏 0506民
初 83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
行程序。 | 江苏省苏
州市吴中
区人民法
院 |
| | | |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
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
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
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
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
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
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
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
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
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
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
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
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
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
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
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
书及副本。 | |
| (2024)陕
0103执恢 3
22号 | 滑某 |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
公司 | (2024)陕 0103执恢 322号
案件执行完毕,于 2024年 3
月 14日结案。 | 西安市碑
林区人民
法院 |
中泰证券作为各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中泰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各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各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职责。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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