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米朗科技: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5月12日 18:05:44 中财网
原标题:米朗科技: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74771 证券简称:米朗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 5 月 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职业操守,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部
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指引等规
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四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
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按公司相关程序规定上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条 信息报送部门(单位)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
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
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经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
种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及
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
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原因。公司
财务部负责对年报信息差错事件做进一步调查,确定有关责任人,
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的陈述。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
司财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抄报监事会并请董事会审核,并由董
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做出专门的决议。

对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以外的重大差错,由公司财务部、综
合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
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
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
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
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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