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利控股(837215):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时间:2025年05月12日 17:58:43 中财网
原标题:开利控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宁波开利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4室
2025年5月12日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重大资产重组实
施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承诺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重组
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公司”) 或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目录
公司声明 ........................................................................................................................... 1
释义 ................................................................................................................................... 4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 6
一、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6
(一)、 本次交易方案 ....................................................................................................... 6
(二)、 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 ........................................................................................... 6
(三)、 交易价格 ............................................................................................................... 6
二、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补偿情况 ....................................................................... 6
三、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6
四、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7
五、 本次交易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 8
六、 本次交易涉及股票发行 ........................................................................................... 8
七、 其他 ........................................................................................................................... 8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9
一、 本次交易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9
(一)、 公司履行的决策情况 ........................................................................................... 9
(二)、 交易对方的决策情况 ......................................................................................... 10
(三)、 主管部门的批准 ................................................................................................. 10
(四)、 标的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 10
(五)、 其他 ..................................................................................................................... 10
二、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1
(一)、 交易标的交付情况 ............................................................................................. 11
(二)、 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 11
三、 本次交易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2
(一)、 交易前后挂牌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 12
(二)、 本次交易导致公司控制权及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 12 (三)、 本次交易后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 12 四、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3 五、 人员更换或调整情况说明 ..................................................................................... 13
(一)、 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13
(二)、 标的资产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标的为股权的) ......................................................................................... 13
六、 相关协议和承诺的履行情况 ................................................................................. 14
(一)、 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 14
(二)、 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 17
七、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18
八、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 18
九、 其他 ......................................................................................................................... 18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 19 一、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 19 二、 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 20 三、 其他 ......................................................................................................................... 20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21
释义
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目 释义
开利控股、挂牌公司、公 众公司、公司宁波开利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奕投资宁波开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易普森、易普森公司、标 的公司宁波易普森电气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宁波爱芭电器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易普森电气100%股权及其对应的股东权益
交易对方SHAN YIQIU(单益秋)、SHAN YIXIANG(单益祥)、SHAN YICHUN(单 益春)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利控股本次收购易普森电气100%股权的交易
评估基准日、审计基准日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的基准 日,即2024年9月30日
重组报告书宁波开利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报告 书宁波开利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 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开利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重 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安礼会审字(2025)第031100002号)
资产评估报告宁波开利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涉及的宁波易普森 电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联 评报字[2025]第16号)
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合同开利控股与标的公司原股东就本次交易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报告期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月-9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重组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 务细则》
《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修订)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主办 券商、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 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4月22日召开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
公司向交易对方SHAN YIQIU(单益秋)、SHAN YIXIANG(单益祥)、SHAN YICHUN(单益春) 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宁波易普森电气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 134,000,000.00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波易普森电气有限公司成为开利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二)、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
交易对方:SHAN YIQIU(单益秋)、SHAN YIXIANG(单益祥)、SHAN YICHUN(单益春)。 交易标的:宁波易普森电气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三)、交易价格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的浙联评报字[2025]第16号《宁波开利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易普森100%股权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 告》,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标的资产宁波易普森电气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134,191,100.00元,评估增值168,691,700.00元,增值率 488.95%。 以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协商确定宁波易普森电气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价 格为134,000,000.00元。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补偿情况
本次交易双方未签订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重组相关规则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 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 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四十条:“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 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 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 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 (二)重组计算过程 截至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时,最近十二个月内,开利控股不存在购买与易 普森股权相同或相近业务范围资产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 行购买的情况。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计算 过程如下: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 3月 28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0204号《审计报告》,开利控股2023年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58,647,076.73元,归属于挂牌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6,510,599.32元。开利控股本次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易普森100%的股权。 根据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礼会审字(2025)第031100002 号《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9月30日,易普森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2,575,437.53元,净 资产为-34,500,614.73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的浙联评报字[2025]第16号《宁波开利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收购涉及的宁波易普森电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易普森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3,450.06万元,评 估值13,419.11万元,评估增值16,869.17万元,增值率488.95%。 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本次交易价格合计为134,000,000.00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
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的计算标准均为134,000,000.00元,占开利控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58,647,076.73元的84.46%,占开利控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6,510,599.32元的115.0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 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均为胡善刚,未发生变化,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

六、本次交易未涉及股票发行
本次交易公司以现金收购易普森 100%股权,未涉及股票发行。

七、其他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一)、公司履行的决策情况

2025年 1月 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议案,具体议案如下: (1)《关于现金购买资产的议案》; (2)《关于现金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4)《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5)《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审计报告的议案》; (6)《关于批准本次交易评估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性、合理性的议案》; (8)《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 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9)《关于批准<宁波开利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 (12)《关于 2024年 1-9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13)《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前述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重组业务细则》的规定,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文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需要更正,公司披露了延期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同时,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拟向中国银行申请并购贷款,贷款金额为 7,500万元, 具体期限及偿还本息约定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后,公司根据资金安 排的需求,拟调整并购贷款金额至 10,500万元。2025年 3月 2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22.50%股份的股东胡霞敏书面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书面申 请》,提请在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议案名称为“关于向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议案内容为“公司拟向中国银行申请并购贷款,贷款金额为 10,500万元。具体期限及偿还本息约定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公司于 2025年 3月 25日披 露《关于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25年 4月 22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 案,具体议案如下: (1)《关于现金购买资产的议案》;
(2)《关于现金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4)《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5)《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审计报告的议案》; (6)《关于批准本次交易评估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性、合理性的议案》; (8)《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 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9)《关于批准<宁波开利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 同时审议否决了《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决策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自然人,不涉及决策情况。

(三)、主管部门的批准
1、本次交易已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查,并已根据审核意见对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修订及信息披露。 2、本次交易豁免证监会注册。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 定,本次交易支付方式为现金,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开利控股的股东情况不会 发生变化,即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开利控股的股东人数累计超过 200人,因此本次交易豁免证监 会的注册。

2025年 4月 2日,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了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开利控股股票于 2025年 1月 27日起恢复转让。


(四)、标的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如有)
易普森于 2025年 1月 22日作出股东会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其所持易普森 100%股权 转让至开利控股。


(五)、其他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易普森100%股权

标的资产过户方式工商登记备案
标的资产过户时间2025年4月25日
验资机构信息不适用
验资时间不适用
标的交付是否与方案一致


(一)、交易标的交付情况
2025年 4月 25日,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股权变更登记,标的资产易普森 100%股权过户事宜已完成交付。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2025年 4月 22日,交易对方 SHAN YIQIU(单益秋)、SHAN YIXIANG(单益祥)、SHAN YICHUN(单益春)(甲方)与开利控股(乙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明确主合 同项下“第二条 定价依据及款项支付”以及本次交易涉及甲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事项进行补充 约定:“因甲方个人账户无法绑定宁波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在主合同关于 ‘款项支付’约定内容的基础上,变更本次交易的款项支付方式为由乙方代扣代缴甲方本次股权转 让的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再将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 13,400万元扣减上述税款后的金额支 付给甲方。” 2025年 4月 30日,开利控股作为扣缴义务人,申报并代扣代缴了本次股权转让所涉个人所 得税共计人民币 16,743,820.00元以及印花税共计人民币 33,500元,并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 市江北区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2025年 4月 27日,借款人开利控股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签署《科 技企业并购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5,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 72个月。 2025年 4月 30日至 2025年 5月 8日,公司以上述并购贷款及自有资金根据《股权转让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给交易对方扣减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后的交易款项,共计人民 币 117,222,680.00元。 2025年 5月 8日,交易对方 SHAN YIQIU(单益秋)、SHAN YIXIANG(单益祥)、SHAN YICHUN(单益春)(甲方)与开利控股(乙方)签署备忘录,确认乙方已根据各方签署的《股权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足额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支付(代扣代缴)了
甲方本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乙方已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的全部款项支付义务, 各方对此无异议。

三、本次交易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三)、交易前后挂牌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根据公司停牌时股权结构,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对比表如下: 本次交易前后开利控股股权结构表(前十大)

序号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胡善刚20,655,00067.50%胡善刚20,655,00067.50%
2胡霞敏6,885,00022.50%胡霞敏6,885,00022.50%
3开奕投资3,060,00010.00%开奕投资3,060,00010.00%

(一)、本次交易导致公司控制权及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1、本次交易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均为胡善刚,未发生变化,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 2、本次交易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主营业务均为主要从事剃须刀等个人护理器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以手动剃须刀和电动剃须刀为主要产品。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后,易普森成为开利控股全资子公司,公司将充分利用易普森的资源进行合理配 置,推进现有产品升级扩产以及新产品线投产,进一步扩大主营业务规模。

(二)、本次交易后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1、 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治理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了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亦 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构成不利影响。

2、 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1) 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未导致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易普森成为开利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开利控股无新增关联方。若发生新 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审 议并披露。

2) 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未导致新增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善刚除实际控制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实 际控制公司持股49%的宁波市大正针织有限公司。宁波市大正针织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针织品、 服装、鞋袜、玩具制造、加工;自有房屋租赁。”宁波市大正针织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同业 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更,易普森与宁波市大正针 织有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或引入新的同业竞争。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 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具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五、人员更换或调整情况说明
(一)、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标的资产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标的为股权的)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 变化。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自交割日起,易普森完全且独立的由开利控股经营,开利
控股有权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架构。2025年 4月 25日,宁波市江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股权变更登记的同时,核准了易普森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 经理等)。变更后的董事为胡敏霞,经理为胡敏霞,监事为胡丽娟,财务负责人为陈晓晓。

六、相关协议和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25年1月22日,交易对方SHAN YIQIU(单益秋)、SHAN YIXIANG(单益祥)、SHAN YICHUN(单 益春)(甲方)与开利控股(乙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上述协议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审核批准得以履行。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宁波易普森电气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即“目标股权”,对应注册资 本700万美元)以人民币13,400万元(大写:壹亿叁仟肆佰万元整)134,000,000.00元的价格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并在先决条件成就时购买目标股权。 甲、乙双方同意,本条款约定的价款若以美金支付的,则人民币价格不变,按照届时的汇 率折算。 2、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为保证乙方履行协议规定付款义务,乙方分四期向甲方交付中国银 行出具的保函,具体如下: 第一期:第一期款项额度为人民币 2300万元,由中国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 付款保函提供担保,该期款项已于2024年12月17日向甲方交付银行保函,甲、乙双方同意该 银行保函有效期至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的第30天或者付清当期股权转让款当日自动失效。SHAN YIQIU(单益秋)保函金885.5万元,SHAN YIXIANG(单益祥)保函金额782万元,SHAN YICHUN (单益春)保函金额632.5万元。该笔保函所对应的2300万元已存入开具保函的银行,自存入 之日起所产生的活期利息归甲方所有。 第二期:第二期款项额度为人民币3450万元,由中国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付 款保函提供担保(该保函形式应与第一期保函一致),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批通过 重大资产重组后,乙方于办理目标股权变更登记前三个工作日内交付银行保函,股权变更登记 最晚应于2025年5月15日之前办理,甲、乙双方同意该银行保函有效期至股权变更登记完成 后的第30天或者付清当期股权转让款当日自动失效。SHAN YIQIU(单益秋)保函金额1328.25 万元,SHAN YIXIANG(单益祥)保函金额1173万元,SHAN YICHUN(单益春)保函金额948.75 万元。该笔保函所对应的3450万元应全额存入开具保函的银行,自存入之日起所产生活期利息 归甲方所有。若乙方在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内付清当期股权转让款,则甲方不主
张该二期款项利息。 第三期:第三期款项额度为人民币4650万元,由中国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且见索即付的 付款保函提供担保(该保函形式应与第一期保函一致),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批通 过重大资产重组后,乙方于办理目标股权变更登记前三个工作日内交付银行保函,甲、乙双方 同意该银行保函有效期至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的第 30天或者付清当期股权转让款当日自动失 效。SHAN YIQIU(单益秋)保函金额1790.25万元,SHAN YIXIANG(单益祥)保函金额1581万 元,SHAN YICHUN(单益春)保函金额1278.75万元。该笔保函所对应的 4650万元应全额存入 开具保函的银行,自存入之日起所产生活期利息归甲方所有。若乙方在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 10个工作日内付清当期股权转让款,则甲方不主张该三期款项利息。 第四期:第四期款项额度为人民币1600万元,由中国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且见索即付的 付款保函提供担保(该保函形式应与第一期保函一致),乙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 前交付银行保函,甲、乙双方同意该银行保函有效期至股权变更登记完成的第30天或者付清当 期股权转让款当日自动失效。SHAN YIQIU(单益秋)保函金额 616万元,SHAN YIXIANG(单益 祥)保函金额 544万元,SHAN YICHUN(单益春)保函金额 440万元。该笔保函所对应的 1600 万元应全额存入开具保函的银行,自存入之日起所产生活期利息归甲方所有。若乙方完成工商 股权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内付清当期股权转让款,则甲方不主张该四期款项利息。 (2)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13400万元(大写:壹亿叁仟肆佰万元整) 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在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2300万元。 第二期乙方支付给甲方总价款1100万元,其中的600万元应由甲方领取后存入中国银行, 并以甲方1 SHAN YIQIU(单益秋)个人名义开立存款证明,期限12个月,资金冻结12个月,存 款证明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待交割日起满一年,且甲方支付该由其承担的所有费用之后,乙方 把存款证明原件归还甲方,由甲方提交银行进行资金解冻;该笔 600万元款项开立存款证明同 时,且乙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现金500万元。 3、资产交付或过户安排 (1)甲、乙双方确认交割日为目标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以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核发新的营业执照为准),公司新的营业执照和公司旧公章移交日。 (2)交割日前,目标公司应完成存量客户、存量合同的货物交付。货物交付的完成时间不 得晚于2025年2月底。 (3)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交割日之前产生的债务、担保、其他民事责任、行政 处罚风险,均由甲方承担责任,若因此致使目标公司或乙方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目标公司和 乙方;目标公司在交割日之前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如在交割日后因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 导致甲方债权无法实现的,乙方和目标公司应积极配合甲方主张债权,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由甲方承担。
(4)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 4、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和实现方式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目标公司在过渡 期发生的损益均归属于公司。 (2)过渡期内甲方和公司应当应尽最大努力维持同第三方的商业关系,保持公司拥有的或 使用的所有资质、资产和财产的现状(正常损耗除外)。 (3)过渡期内甲方和公司应: ①在排他的基础上与乙方共同处理本次交易相关的事宜; ②不得进行任何类似本次交易或与达成交易文件拟定的交易相冲突的任何其他交易。 5、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经乙方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的批准或审核通过后,并经各方签署后生效;如各方围 绕本次交易签署的其他文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6、合同附带的任何形式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无 7、债权债务转移及员工安置 (1)目标公司在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州银行)尚存在贷款本 金人民币 5950万(大写:伍仟玖佰伍拾万元)未归还。在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15个 工作日内,由乙方负责解除原保证人对目标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的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替 换全部保证人、提前还贷等方式)。 (2)截止2024年9月30日,目标公司出租了厂房并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乙方确认 目标公司与各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并同意继受原租赁合同中目标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目标公司未披露的隐性债务、隐性担保及其它相关对外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交割日 后,如有第三方向目标公司主张该等债务的,乙方应通知甲方处理,并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人 员全权处理前述事项;因此导致目标公司或乙方承担责任的,目标公司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 担赔偿责任。 (4)截止2024年12月20日,目标公司共有22位员工(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劳务外包人 员等等)。甲、乙双方确认在股权交割日之前,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完成目标公司员工的处置 工作。处置工作应包括解除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返聘合同;结清所有的工资、加班费、 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等所有款项,不得因此给目标公司或者受让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甲方完成员工处置后,应在3日内通知乙方。 (5)交割日起,目标公司完全且独立的由乙方经营,乙方有权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总经理等组织架构,聘用相关的员工;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需要由甲方协调帮助处理的, 甲方有义务予以协助。 2025年3月21日,交易对方SHAN YIQIU(单益秋)、SHAN YIXIANG(单益祥)、SHAN YICHUN(单
益春)(甲方)与开利控股(乙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一致确认,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第 2项约定的目标 公司存量客户、存量合同对应的货物已完成交付,各方同意删除《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第 2 项关于“交割日前,目标公司应完成存量客户、存量合同的货物交付。货物交付的完成时间不 得晚于2025年2月底”的约定,删除后,该约定内容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 2.各方一致同意删除《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第 3项中关于‘目标公司在交割日之前产生 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如在交割日后因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甲方债权无法实现的,乙方和 目标公司应积极配合甲方主张债权,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的约定,删除后, 该约定内容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 3.各方同意并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第1项约定的“过渡期”的定义更为自本次交 易的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至交割日。 4.各方同意并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项下名词‘公司’特指目标公司,即宁波易普 森电气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2日,交易对方SHAN YIQIU(单益秋)、SHAN YIXIANG(单益祥)、SHAN YICHUN(单 益春)(甲方)与开利控股(乙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明确主合同项下“第 二条 定价依据及款项支付”以及本次交易涉及甲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主要 内容如下: “因甲方个人账户无法绑定宁波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在主合同关于 ‘款项支付’约定内容的基础上,变更本次交易的款项支付方式为由乙方代扣代缴甲方本次股 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再将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13,400万元扣减上述税款后的金额支付给 甲方。”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协议各方正按照约定履 行相关协议,未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资产交易中相关当事人的公开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善刚、胡霞敏亦出具《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 借款支持的承诺》: “本人向公司不可撤销的确认并承诺如下: 公司拟现金收购宁波易普森电气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34亿元,公司拟 通过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予以支付。 自公司收购宁波易普森电气有限公司完成之日起十年内,若公司经营出现资金紧张、周转 困难等情形,在公司向本人提出借款需求后,本人将同意:向公司提供不超过 6,000万元的借 款支持,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一年,具体视公司实际需
要而定。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出具之日,相关承诺人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 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本次交易不存在影响合规性或具有较大风险的后续事项。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浙 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作为项目律师、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项目会计 师、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评估机构外,未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申万 宏源承销保荐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

九、其他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组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已经生效;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过户至开利控股名下,开利控股已合 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开利控股已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上述交易经交易双方确认无异 议。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易普森 100%股权,不涉及债务债权转移的情 形;本次交易系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票,无需办理验资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 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标的资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由开利控 股重新组建。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公司相关股权变动,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实施后有利 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 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形成新的关联交易。 (八)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九)本次交易前,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易对方以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均不属于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均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也均未受 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 (十一)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组有关交易协议已生效,合同各 方正按照约定履行,未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形。 (十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 行为。开利控股除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要聘请 的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已取得了现阶段必需的批准与授权,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付手续,交易对价已按照相关约定进行了支付, 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处理,以及员工安置事项,正按照约定履行,未出现违反约定的 情形,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具有实质性差 异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已生效,协议各方正按照约定履行相关协议,未出现违反约定 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承诺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影响合规性或具有较大风险的后续事项。


三、其他
无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胡善刚: 胡霞敏: 鲍珠凤: 胡丽娟: 陈晓晓: 全体监事签名: 朱洁洁: 钟琴: 朱光亚: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胡霞敏: 陈晓晓: 胡丽娟: 宁波开利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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