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鑫庄农贷(83095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5月12日 16:54:13 中财网
原标题:鑫庄农贷: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4月 26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4月 25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收到一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留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市五环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良其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明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沈建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高新区横塘张留生建材经营部于 2018年 1月 10日、2018年 1月 17日、2018年 7月 5日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由原告向其提供短期贷款人民币300万元、300 万元、340万元,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限与还款期限见借款借据,合同项下的借款年利率为 9%,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第 20日。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 50%的利息。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原告与被告二苏州市五环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8年 1月 10日、2018年 1月 17日、2018年 7月 5日签订了三份《保证合同》,担保的借款本金数额分别为人民币 300万元、300万元、340万元。三份《保证合同》均约定:被告二愿意为债务人依《借款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贷款(包括借新还旧)。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于 2018年1月 10日、2018年 1月 17日、2018年 7月 5日分别向高新区横塘张留生建材经营部发放了贷款 300万元、300万元、340万元,月利率均为 7.5%,借款期限均为一年。高新区横塘张留生建材经营部仅于2018年7月5日支付了利息236250元。2019年 4月 21日,高新区横塘张留生建材经营部注销,高新区横塘张留生建材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一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原告向两被告发函催讨,但被告一再无任何还款,被告二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张留生、 被告明杰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940 万元及利息 621500 元、 逾期罚息 4184550 元(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15 日,自 2022 年 6 月 16 日起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 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张留生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 的律师费 45 万元; 3.判令被告五环体育公司对被告张留生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沈建明对被告明杰公司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已收一审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可以认定包括本案高新区横塘张留生建材经营部在内向鑫庄小贷公司借款的建材经营部系鑫庄小贷公司当时 股东明杰公司或董事沈建明控制,以合规方式通过高新区横塘哈姆特建材经营部、高新区横塘硕果建材经营部向鑫庄小贷公司借款1200万元转给债权代理人徐涛,协助鑫庄小贷公司进行剥离不良债权的事实,此后又通过包括本案高新区横塘张留生建材经营部在内的大江南市场其他建材经营部将该笔款项循环借贷,以旧还新的情形。综上,原告鑫庄小贷公司与高新区横塘张留生建材经营部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案涉的940万元借款也在借款当天全部流转回了鑫庄小贷公司,且根据案涉的借款合同均未有当事人签字,皆是以盖章或签章的形式签订,故案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函应系鑫庄小贷公司与其当时股东明杰公司或董事 沈建明为履行鑫庄小贷公司剥离不良债权目的而签订的虚假合同。故关于原告鑫庄小贷公司主张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公司认为该裁判结果所依据事实有误,拟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能催回欠款,将会对增加公司的现金流、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有积极影响,如无法追回欠款,也不会新增公司的现有债务,因此,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准备上诉,以期催回欠款。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12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