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低波ETF长城 : 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红利低波ETF长城 : 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5年 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ETF运作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 (2)选取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每年现金股息率均大于0的证券; (3)对(2)中选取的证券,计算每只证券的股息率和过去一年波动率,其中股息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过去三个会计年度分红总额/3 股息率= 调整日总市值 (4)对(3)中证券,首先按照股息率进行降序排名,选取排名靠前的300只证券;再根据过去一年波动率升序排名,选取排名靠前的10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www.csindex.com.cn)免费查询指数信息。 在现有结算规则下,当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 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0、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减去 1后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9、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后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标的指数:指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指数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和/或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之日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层、39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层、39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9279188 传真:0755-29279000 8、联系人:崔金宝 9、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0、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11、股权结构: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本科,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年加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任职于集团财务部。2018年11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博士。2001年3月至2002年10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2002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2020年 7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钟山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1998年 2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南昌分公司(筹)负责人、江西分公司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战略执行总监,2024年 3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24年7月至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王振先生,董事,本科,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大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011年 4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天台劳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杭州文一西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 4月至今任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2024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深圳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0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副总经理。 卫志刚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曾就职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行办公室主任,商丘分行副书记、副行长,总行党群工作部(工会办公室)主任,总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总经理)等职务。2024年2月出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葛伟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群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等。2024年4月出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群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本科,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汪建中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已退休。曾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监事 许明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巡察组组长。曾任职于安徽省无为县农机公司。1998年 7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审计监察部总经理、香港资产管理业务中国业务执行长、国际业务发展(香港)办公室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建工作部主任、党群与宣传工作部主任、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2024年4月至今任党委巡察组组长。 丁艳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审计中心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总部。2017年1月起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年 7月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心工作。 张浩楠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8年7月进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起历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徐涛国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基金经理。2008年8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向玲女士,职工监事,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曾任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10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魏柳枝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业务主管。曾任职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7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起任职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2011年12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张勇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硕士。2001年起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起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5年起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绝对收益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2019年 5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何小乐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硕士。2003年起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2005年起任职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010年起历任弘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管理合伙人。2018年 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营销策划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祝函先生,督察长,硕士。2005年起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14年起任职深圳德威德佳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6年起历任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监事会主席,2022年起任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23年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刘沛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本科。曾就职于深圳市丛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拓创科技有限公司、芒果网有限公司,2008年10月起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 6月起任职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 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0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崔金宝先生,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本科。2002年 8月起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年9月起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24年10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基金经理 陶曙斌先生,硕士。曾先后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 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与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自2025年1月至今任“长城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组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交易所要求披露,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相关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4年 9月 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层、3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层、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9279128 传真:0755-29279124 联系人:余伟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移动客户端:长城基金APP 微信服务号:长城基金 2、代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网站上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937885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2385837 传真:0755-25026188 联系人:高鹤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 月 日证监许可[2025]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将已管理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场外基金变更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 A股账户。 (2)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股账户。 (3)如投资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已购买过由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不超过 0.80%,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3、投资者多次申请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1.00=2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认购总份额=1,000+2=1,002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元资金,假设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方可认购到1,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50%=4,00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0%)=804,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认购总份额=800,000+10=800,010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804,000.00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800,01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组织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A股账户认购。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并备足认购股票,办理认购手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 n ∑(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i=1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1.00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1.00)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T日(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为14.94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 认购佣金=1.00×239,400×0.80%=1,915.2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915.20元的认购佣金。 例:续前例,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认购佣金=1.00×239,400/(1+0.80%)×0.80%/1.00=1,900.00份 净认购份额=239,400–1,900.00=237,500.00份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7,5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7、认购的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8、特别提示:投资者须确保其用于认购的股票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 ETF 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于认购期间分红派息等权益变动以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为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