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H18远高1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55041.SH 债券简称:18远高01 债券代码:155206.SH 债券简称:19远高01 债券代码:155739.SH 债券简称:19远高0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 告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开市场查询信息等,由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西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华西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18远高01 发行人名称: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 债券简称:18远高01 债券代码:155041.SH 发行规模:1亿元人民币 发行期限:2年期,附本期债券存续期第1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增信措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红明以及发行人股东郝风仙以 个人全部财产为本次债券的到期兑付(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应承 担的费用)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闻喜 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铁矿采矿权为本次债券提供抵 押担保。 主体/债项评级:C/C 票面利率:7.50% 原兑付日期:2020年11月23日 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19远高01 发行人名称: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 19 01 债券简称: 远高 债券代码:155206.SH 发行规模:1亿元人民币 发行期限:5年期,附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增信措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红明以及发行人股东郝风仙以 个人全部财产为本次债券的到期兑付(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应承 担的费用)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闻喜 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铁矿采矿权为本次债券提供抵 押担保。 主体/债项评级:C/C 票面利率:7.50% 原兑付日期:2024年3月12日 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3、19远高02 发行人名称: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面向合格投资者) 债券简称:19远高02 债券代码:155739.SH 发行规模:4亿元人民币 发行期限:5年期,附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增信措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红明以及发行人股东郝风仙以 个人全部财产为本次债券的到期兑付(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应承 担的费用)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闻喜 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铁矿采矿权为本次债券提供抵 押担保。 主体/债项评级:C/C 票面利率:7.00% 原兑付日期:2024年9月25日 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 华西证券作为“18远高01”“19远高01”和“19远高02”(以下简称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关注到发行人于2025年4月30日披 露的《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无法按期披露公司债券2024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的约定,现将上述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应于2025年4 月30日之前,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 2020 11 12 发行人于 年 月 日经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决定因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破产重整。 2021年3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下发《宁夏回 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破申1 号),裁定受理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目前,发行人正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具体重整方案尚未审议通 过。发行人无法于2025年4月30日前出具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财务 报告,亦无法按期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后续披露的时间 目前无法明确。 三、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华西证券作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利 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持续跟进发行人破产重整工作进展,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西证券在获悉上述事项后,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出具本受托管理报告。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下一步,华西证券将密切关注 发行人最新动态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和约定,严格履行受托管理人 职责。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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