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00220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 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为公司 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 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包括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 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 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 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 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 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 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提交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或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或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合同 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 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 部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 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 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 任外,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 事长、首席执行官(CEO)、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或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处理 决定的; (四)董事会或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 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或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 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或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视事件情节进行 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 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 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产 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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