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盛景微(60337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5年05月09日 19:26:18 中财网
原标题:盛景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盛景微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腾飞、林剑云被保荐公司代码:60337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4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微”“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16.6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086.3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408.42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4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盛景微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4年1月24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在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盛景微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 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 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 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持续督导 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 况。
项目工作内容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 的违法违规事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 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 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 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 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 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 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 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 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不存在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已及时审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详 见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相关内容。
项目工作内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 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 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
17、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项目工作内容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 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 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 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1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事项。
20、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4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2月7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以协定 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核查意见》; 2024年4月16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2024年6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 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募集资金专户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 见》; 2024年7月4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票据 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2024年7月18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4年7月25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项目工作内容
21、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不适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盛景微2024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盛景微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2024年,公司未发生重大风险事项,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一)业绩波动风险
目前,我国电子雷管已基本完成全面替代,2024年电子雷管替代率(电子雷管产量/工业雷管总产量)为94.79%,且受整体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下游市场需求有所放缓。

同时,国内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处于深度调整阶段,市场对于产品性能、品类丰富度及性价比等方面的要求持续提升。若公司能够精准把握市场需求变化,加快技术创新与产品迭代,优化成本管控与服务体系,则有望在行业调整期中巩固竞争优势并拓展市场份额;反之,则可能面临市场份额收缩与盈利空间承压的双重挑战,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国际化进程中的风险
在国际化进程中,公司面临诸多挑战。首先,法律法规的复杂性要求公司遵守不同国家的贸易政策、税务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其次,文化差异可能导致沟通障碍和市场适应困难,需深入了解目标市场的语言、习俗和消费习惯。此外,国际竞争激烈,公司需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以保持竞争力。同时,汇率波动、供应链管理和地缘政治风险也可能对国际化战略产生重大影响。

(三)新应用领域拓展失败风险
目前,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应用于民用爆破领域,报告期内,电子控制模块及起爆控制器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85%。除民用爆破领域外,公司基于核心技术的共通性,积极探索核心技术在地质勘探、石油开采、传感器应用、应急管理与处置、新能源汽车安全系统等领域的应用,目前均处于研发、验证阶段。公司在新应用领域的拓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公司未能研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在新应用领域的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进一步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回笼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账面应收账款金额为35,474.78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为23.46%。如果未来部分客户信用状况与履约能力发生恶化,出现支付困难、拖延付款等现象,公司将面临无法及时收回货款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半成品、发出商品等构成,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21,905.05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为14.49%。未来如果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或与公司的预测情况差异较大,或者公司自身存货管理不当,均可能导致产品滞销、存货积压,从而需要增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上市当年业绩下滑的说明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0,419.72万元,同比下降38.70%;实现营业利润1,966.39万元,同比下降90.93%,营业利润较上年度下滑幅度超过50%。

保荐机构已对公司2024年年报执行了独立函证、抽凭、管理层访谈、查阅行业资料等核查程序。经核查,2024年,随着我国电子雷管已基本完成全面替代,电子雷管细分领域从增量市场逐步转入存量市场,同时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民爆行业呈缩量下行的态势,工业雷管累计产量前十的省份多数出现不同幅度的下滑,公司作为行业内电子控制模块的主要供应商,主要产品电子控制模块(含电子控制芯片)销量同比下降18.37%,随着市场需求减少,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电子控制模块平均销售价格同比下降26.85%;另一方面,公司2024年加大海外市场开拓力度和新产品研发投入,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分别同比增长33.53%和15.24%,同时,子公司上海先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尽管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2.59%,但研发投入大幅增长,导致当年亏损额同比大幅增长46.09%。以上因素综合导致公司2024年营业利润下滑。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特此提请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提升盈利能力,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除上述“四、公司上市当年业绩下滑的说明”披露的事项外,盛景微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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