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航天长峰(60085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5年05月08日 21:35:59 中财网
原标题:航天长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贺立垚联系方式:010-8645107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 泰康集团大厦11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冠宇联系方式:010-8513099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 泰康集团大厦11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5号)核准,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峰”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7,752,474股,发行价格为11.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5,258,995.2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408,348.8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1,850,646.43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航天长峰再融资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对航天长峰进行持续督导。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24年度,中信建投证券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制度,并根据航天长峰的实际情况及工 作进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已与航天长峰签订保荐与承销协议,该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航天长峰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 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 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航天长峰未发 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航天长峰及相 关当事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且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背承诺的 情况。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航天长峰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航天长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背承诺的 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规范等。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航天长峰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航天长峰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航天长峰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 保荐人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 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已事前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 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予以更正 补充,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航天长峰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航天长峰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违 背承诺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航天长峰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规定的 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航天长峰未发 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同时保荐 人的保荐代表人已于2025年4月29日 至2025年4月30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 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航天长峰未发 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1、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十二 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及十届八次监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议 案》,同意公司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储 能电源验证能力建设项目,该项目计划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投资6,352.29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 5,2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 项目尚未投入使用募集资金。 2、根据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协议的约定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截至2024年11月,子公司长峰 科技募集资金账户因合同纠纷被法院 累计冻结342.01万元已全部解除冻结, 募集资金账户恢复正常。 3、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航天长峰募集 资金账户因合同纠纷被法院冻结 3,414.46万元。除被冻结资金外,募集 资金账户内的其他资金可以正常使用。 除上述事项外,2024年度,公司按照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 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航天长峰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航天长峰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航天长峰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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