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辽联信息(838910):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证券代码:838910 证券简称:辽联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3月 2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2月 5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 4月 30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支付服务费 6581500.00元,支付违约金 280400.50元(计算至 2025年 2月 5日),合计 6861900.50元,并支付以实际拖欠服务费数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的标准计算自2025年 2月 6日起至拖欠的服务费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7076.00元,诉讼保全费 5000.00元,合计 62076.00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负担 27159.00元,由被告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49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白丽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玉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通辽市科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立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年 11月 28日,原、被告签署服务合作协议,服务范围包括通辽市智慧园区的应急管理模块、无线设备模块、模块化机房、高位监控、数据整理及接口等,该合同是框架协议。 辽联公司为保障工程的质量,在 2022年 11月 30日向铁塔公司出具项目实施意向函,经综合考量后辽联公司指定通辽市科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次约定服务内容的具体实施工作,辽联公司与铁塔公司签订全部施工及服务合同。签署该合同后铁塔公司未就合同建设实际履行及施工具体细节与辽联进行研究确认,且在未达到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形下,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辽联已先期支付 200万元款项。 但铁塔公司未施工服务范围的建设工作,包括安装设备的型号、安装的数量、设备的上线率、服务的质量及施工要求等。全部工程由科蓝公司实际履行,辽联(辽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通辽市科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9份购销合同,该项目全部由科蓝公司施工及维护。辽联公司按工程进度陆续给付科蓝公司工程款及服务费用。 铁塔公司认为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违背合同约定,未按约定支付节点履行对应付款义务,属于违约,其行为致使原告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658.15万元,并以合同总价款 1907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自 2023年6月 7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 8810340.00元),暂计合计为 1539184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变更第 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658.15万元,并以合同总价款 1907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自 2023年 6月 7日暂计算至 2024年 9月 10日为 3338765.16元)。 诉讼理由: 2022年 11月 28日,原、被告签署了《关于辽联(辽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订立的通辽市智慧园区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通辽市智慧园区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应急管理模块、无线设施模块、模块化机房、高位监控、数据整理及接口等,后续增加服务内容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被告出具意向函指定原告采购通辽市科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提供本次服务。根据《服务合作协议》第 3.1.3约定:合同总金额 1907万元;《服务合作协议》第 3.2条费用结算条款约定:回款方式为五年内分期支付服务费,1-5年的回款方式为 30%,15%,15%,15%,25%,签订验收合格证书后 9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30%服务费,支付金额为 572.1万元;第二到四次每次支付 15%服务费,每次支付金额为286.05万元,第五次支付 25%服务费,支付金额为 476.75万元,每次付款间隔时间为 1年。按照《服务合作协议》第 6.2.1条约定:如甲方(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服务费的,视为逾期支付,自乙方(原告)书面形式载明的支付日后第一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被告)应向乙方(原告)支付相当于协议总价千分之 1的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日计算,直至乙方(原告)收回全部服务费及违约金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认为已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施工,2023年 3月 9日,原、被告签署了《交付验收单》,涉案工程于 2023年 3月 9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2024年 3月 29日,被告将名称由“辽联(辽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 2023年 6月 7日向原告支付首年服务费 572.1万元,于 2024年 6月 7日支付第二次付款 286.05万元,但被告并未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于 2024年 6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 50万元,2024年 7月 25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送达律师函,被告收函后又向原告付款 150万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尚欠原告合同款 658.15万元。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违背合同约定,未按约定支付节点履行对应付款义务,属于违约,其行为致使原告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故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年 4月 30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支付服务费 6581500.00元,支付违约金 280400.50元(计算至 2025年 2月 5日),合计 6861900.50元,并支付以实际拖欠服务费数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的标准计算自2025年 2月 6日起至拖欠的服务费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7076.00元,诉讼保全费 5000.00元,合计 62076.00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负担 27159.00元,由被告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49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不会受本次诉讼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结果将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不利影响,鉴于公司将提起上诉,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对公司财务的具体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提起上诉等。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传票 2、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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