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三房巷(600370):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5年05月08日 18:45:55 中财网
原标题:三房巷: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兴证券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三房巷
保荐代表人姓名:肖楚男联系电话:021-6015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潇潇联系电话:021-6015666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3号)核准,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公司”或“发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公开发行了250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5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747.7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2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006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2月7日上市。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三房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三房巷进行持续督导。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三房巷2024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出具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保荐协议, 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权利义务。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经核查,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经核查,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 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体 系,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得到了有效执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 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违背承 诺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经核查,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保荐机构已就公司2023年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情形,分别于 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31日、 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2日 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出具并公 告了《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三房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 告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华兴证券 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相关事项之 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经核查,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出现该等事项。
18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 金使用与公司公开披露用途是否一致, 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 查,并出具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三房巷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机构认为,三房巷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公司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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