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安乃达(60335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5年05月08日 16:08:59 中财网
原标题:安乃达: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伟功联系方式:021-2031503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电路 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13楼
保荐代表人姓名:钱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67号)注册同意,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乃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00.00万股,并于2024年7月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安乃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安乃达发行上市后对其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4年度,中泰证券安乃达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持续督导事项工作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作计划。保荐人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人与安乃达签订了保荐协议,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 人及项目组成员通过日常沟通、现 场检查等方式,对安乃达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序号持续督导事项工作情况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安乃达未 发生需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 导措施等。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安乃达或 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安乃达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 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 安乃达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 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 督导安乃达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 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并得到了 有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乃达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保荐人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 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 安乃达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 阅,安乃达密切配合,不存在因信 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详见“二、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 安乃达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 阅,安乃达密切配合,不存在因信 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详见“二、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序号持续督导事项工作情况
  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安乃达或 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 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安乃达及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保荐人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安乃达的 报道,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安 乃达未发生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 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安乃达未 发生该等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并已按规定对安乃达进行了现 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 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 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 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项。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安乃达未 发生该等情形。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安乃达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序号持续督导事项工作情况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安乃达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公告、定期报告、其他临时性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安乃达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安乃达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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