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ST立航(60326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5年05月07日 20:21:18 中财网
原标题:*ST立航: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航科技”“公司”或“上市公 司”)
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李皓、陈国星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联系方式028-8613003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2022】380号文核准,立航科技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9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9.7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922.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472.1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 3月 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报告编号为 XYZH/2022BJAG10023。

华西证券作为立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华西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立航科技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 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 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 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 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 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按有关规定需公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 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保荐机构关注到:2025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刘随阳先生被立案调查和实施留置。上市公司已就相 关事项进行公告。保荐机构持续对该事项保持关注并提 请上市公司在刘随阳先生不能履行职务期间,对相关事 项做好妥善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执行,并就相关事项真实、准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核 查,公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了核 查,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 内,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公司2023年内控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所涉及超合同支付 的装修工程款项已于2024年全部退回立航科技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4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查阅, 确信公司披露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详见“二、保荐人对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人对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人对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形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 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及时履行承诺,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 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 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 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 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 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 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 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应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的情况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 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 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 等承诺事项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1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 见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事项
二、保荐人对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立航科技 2024年度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立航科技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立航科技在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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