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爱旭股份(60073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5年05月07日 20:14:27 中财网
原标题:爱旭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磊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明康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爱旭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 导工作制度,已制定本项目的持续督 导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 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经核查,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经核查,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 的督导措施等。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范等。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各项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 项内控制度。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 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已对公司相关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 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不存在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已对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审阅,公司给 予了密切配合,详见“二、信息披露 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核查,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的事项。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 就公共媒体关注的主要舆情进行核 查,未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符的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 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 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 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 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 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 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经核查,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爱旭股份本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爱旭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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