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高鸿(000851):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07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07月 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08月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08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年09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12月0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年01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02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年02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年03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年03月1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2025年03月2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2025年04月1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1.上诉人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京74民终309号),经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做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3.7元,由上诉人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02 民初2451号),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①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12月20日的利息75000元、罚息712975元、复利4585.45元,自202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25000元; ②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5569元,其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171.5元,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95397.5元(该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预交,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除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外,其他已披露案件目前均无重大进展,已披露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诉人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原审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次为终审判决、已生效,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后续面临被执行本金26,568,869.83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本诉讼将导致公司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利润减少394,207.73元,其中利息以26,568,869.83元为基数,融资基础利率按固定年化利率2.6%,罚息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 3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每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逾期之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重新定价日,罚息利率为罚息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50%,首个浮动周期内罚息基础利率为年化2.6%,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基础利率为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85基点,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金额为准。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在法定上诉期内,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庭审程序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 2.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附件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7日
注:2、此表已剔除前序进展公告中披露的已结案件。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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