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翰林汇(835281):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835281 证券简称:翰林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5月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4月1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7日已经对本案立案。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连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国信融信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被告 姓名或名称:国信华夏信息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翰林汇与北京国信融信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融信”)于2020年7月达成合作,双方先后签署了《全球商用网络加密加速 接入服务全国总代理商合作协议》《全球商用网络加密加速接入服务全国渠道服务商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以下称“协议”)。根据协议,公司作为国信融信中国区总代理商和总服务商,承接其全球商用加速网络服务包的代理推广,包括业务受理、接入施工、售后服务等业务。 公司先后向国信融信支付预付保证金合计24,090万元。按照协 议约定,国信融信应定期向翰林汇结算代理服务费并退还已销售部分的保证金。但自2024年5月始国信融信提供的服务出现频繁断线情 况;截止 2024年底,该服务完全无法正常使用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 已无法实现,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如因国信融信提供的软硬件、线路等与双方合同履约相关因素致使业务无法继续开展的,国信融信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剩余部分保证金。因此,翰林汇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国信融信退还保证金23,483余万元,服务费约66余万元。此 外,双方协议还约定,国信融信逾期退还保证金,应按照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鉴于国信融信提供的服务已完全无法正常使用,致使双方合同目 的无法实现,翰林汇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国信融信退还保证金23,483余万元及违约金,服务费约66余万元并承担案件产生的律师费、诉 讼等费用。 国信华夏信息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信融信的唯一股东,应在 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国信融信财产的情况下对国信融信的上述责 任向翰林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5年4月3日,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立案申请; 2025年5月1日,代理律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受理 案件通知书。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公告《关于单项计提重大减值准备的公 告》,单项计提199,611,747.50元信用减值损失。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涉及国信融信的应收款项已全 额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总计 234,852,150.00元。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的影响已经在前期体现,不会对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涉及国信融信的应收款项已全 额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累计计提金额234,852,150.00元,具体如下: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积极采取一切措施,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 法权益,争取收回公司相关款项,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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