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峰华卓立(834914):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5月 6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5月 6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于 2025年 5月 6日收到应诉材料,案号为(2025)粤 0605民初 15581号。该案将于 2025年 6月 18日开庭。法院于 2025年 3月 21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峰华卓立的银行存款 15510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法院分别于 2025年3月 25日、2025年 4月 1日出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冻结峰华卓立持有佛山市峰华智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智科”)的股权份额,查封峰华卓立设备一台。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衡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法定代表人:戴军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峰华卓立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是峰华卓立的供应商,向峰华卓立供应钢结构件,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双方此前交易顺利,但由于峰华卓立资金紧张,自 2024年下半年开始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认为峰华卓立拖欠货款,起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峰华卓立支付货款 1551046元;2.峰华卓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 1551046元为基数,按 4.35%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峰华卓立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双方于 2021年 12月 31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原告按峰华卓立的图纸供货。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月结。峰华卓立之前付款良好,货款于核对完账单后次月付款。原告从 2024年 4月起至 2024年 12月,共向峰华卓立供货合计1651046元,峰华卓立已支付 10万元,尚欠 1551046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其多次追索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5年 5月 6日收到应诉材料,案号为(2025)粤 0605民初 15581号。该案将于 2025年 6月 18日开庭。法院于 2025年 3月 21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峰华卓立的银行存款 15510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法院分别于 2025年 3月 25日、2025年 4月 1日出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冻结峰华卓立持有峰华智科的股权份额,查封峰华卓立设备一台。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公司持有峰华智科股权份额被冻结,一台设备被查封,相关保全、诉讼情况暂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事项。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公司持有峰华智科股权份额被冻结,一台设备被查封,相关保全、诉讼情况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事项。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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