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保力新5: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源证券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保力新2024年度财务报告后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5)005693号)。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前任会计师在 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由于对营业收入中的经销商客户收入共计 1,587.87万元实施延伸审计程序后仍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实施满意的替代审计程序,无法判断其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因此前任会计师对 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我们在对 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新的审计证据。 (2)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所述,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保力新公司营运资金短缺,营业收入较低且扣非前后净利润均大幅亏损,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值。这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保力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3)2020年 4月,保力新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经破产法院同意,将从原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接收的抵债车辆 703台,以 2,800.00万元价格出售给北京锦亿天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锦亿天辰”);2020年 6月保力新公司、锦亿天辰、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中山慧通”)又签订协议将锦亿天辰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中山慧通。保力新公司的关联方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于 2020年曾向中山慧通借出资金 930.00万元。由于无法确定保力新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前任会计师对 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我们在对 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保力新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根据公司、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常德新中喆”)于 2019年 12月 25日就重整投资事项签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常德新中喆负责公司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常德新中喆承诺在其作为重整后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经营、注入其他经营资产等各类方式,自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期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其应当在公司 2022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因业绩承诺人的业绩补偿期限已届满,公司董事会认为业绩承诺人常德新中喆需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二》中“自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期间”的时间约定,根据经审计的 2020年、2021年、2022年三年财务报告计算补偿金额来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经公司董事会多次发函督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常德新中喆累计支付给公司的业绩补偿款共计 8,200万元,目前业绩承诺人实际补偿给公司的业绩补偿款与应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额金额相差较大,存在无法及时、足额偿付承诺的风险。 公司已委托律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公司资金困难,无力承担诉请全部业绩补偿款的案件受理费,但因情况紧急,为了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考虑到业绩补偿款 816,867,341.04元的计算是由两部分组成,即 300,000,000元+516,867,341.04元(公司 2020-2022三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该部分金额的确定公司与常德新中喆之间存在争议),同时,常德新中喆已向公司支付82,000,000元业绩补偿款,故公司先行向常德新中喆主张 2.18亿元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后续资金困难缓解后,另行向常德新中喆主张剩余 516,867,341.04元业绩补偿款。2024年 11月 1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174,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4,400,000元为基数,自 2023年 7月 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驳回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后续,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依法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并于 2025年 3月 19日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但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 3、公司于 2016年 9月份完成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沃特玛 100%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交易约定李瑶先生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对沃特玛的业绩做出了承诺:沃特玛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2017年 12月 31日和 2018年 12月 31日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累积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350万元、90,900万元、151,800万元。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沃特玛未完成 2018年业绩承诺,按照公司与李瑶签订的《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李瑶需按照补偿的上限 52亿元进行补偿。 为了保证李瑶的业绩补偿能够顺利实施,公司与李瑶积极协商补偿事宜,先前李瑶已履行的补偿款共计约 11.09亿元,李瑶仍需支付给公司的剩余业绩补偿金额为 40.93亿元。公司将继续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仲裁、执行等合法途径清收李瑶对公司负有的剩余的补偿义务。另据公司了解,李瑶因自身债务负担沉重,已成为多起案件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后续能否通过追偿措施完全实现对李瑶的债权存在风险及不确定性。 4、公司已于 2022年 5月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已经过市场调研、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对公司长期经营业绩具有改善作用。公司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专项升级改造项目已于 2024年 6月 25日结项,但目前受制于大圆柱产品部分零部件涉及的供应商供货能力不足以及内蒙古保力新流动资金不足等因素影响,大圆柱电池批量生产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待新产品量产后,可能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竞争情况、技术进步等方面影响,使得内蒙古保力新电芯产能利用率无法达到预期,从而导致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5、公司诉讼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大,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对于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累计金额为 314,831,791.11元,占公司净资产 659.28%。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累计金额为 1,822,733.04元,占公司净资产3.82%。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完结,后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前次使用募集资金 6,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支付员工工资等日常生产经营,为了保证募投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公司已将其中 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支付部分供应商货款,剩余 4,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再次延期至 2024年 12月 31日前归还。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仍有 3,979.2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鉴于目前公司流动资金紧张,且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款项到位时间和金额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存在无法归还的风险。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本次事项不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保力新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持续经营能力,合理评估投资价值,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保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2、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5)005693号); 3、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保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中审亚太审字(2025)005932号)。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5月 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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