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沃达尔(87076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的重大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根据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2345号与(2021) 津0103执2403号执行裁定书,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 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金德、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1)津0103民初683号、(2021)津0103民初687号民事调解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48.22%的股权,认缴出资额2870万元。 2、冻结期限为三年。自 2024年9月13日至 2027年9月12 日。 (二)本次民事裁定的历史原因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张金德、张井红、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9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综合 授信协议》(编号:DLQ津201906250006),约定授信额度为1亿元人 民币,授信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2019 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金德、 张井红分别签订编号为 DLQ 津 201906250006B01、DLQ 津 20190620006B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为桑瑞斯公司在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人民币1.1亿元的最 高限额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 用等。 2019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编号为DLQ津201906250006B0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华 海公司以其坐落于天津市静海物流商贸园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桑瑞斯公司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的债务承担 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2019年6月 27日,原告与被告华海公司在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了抵押 登记,担保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亿元。 2019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桑瑞斯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编号:DLL津201907080020),约定被告桑瑞斯公司向原告借 款 700万元,用于偿还合同编号为 DLY津 2018007050022项下的贷 款,有限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借款利率 按每笔贷款发放日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12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5%计算,即4.35%*(1+35%)=5.8725%,贷款发放当日起息,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不偿还本金的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被告恒兴钢业公司、张金德、张井红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被告华海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商贸物流园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9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桑瑞斯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 履行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借款期限内,被告桑瑞斯公司仅支付了361974.41元利息,也未按合同约定于 2020年7 月7日返还原告本金,截至2020年12月20日,被告欠付借款本金 700万元、利息54809.97元、罚息286039.70元,共计:7340849.67 元。上述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之前 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 截至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54809.97元、罚息286039.7元及自 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约定标准计付);二、如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被告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商贸物流园 内国有建设用地(津2017静海区不动产权第1002575号)使用权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张金德、张井红对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张金德、张井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本次裁定的历史原因。 公司已于 2025年 5月 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wwww.neeq.com.cn)披露了《股权司法冻结公告(补发)》,公告编号为 2025-010。 目前控股股东张金德的全部股权已被司法冻结,如桑瑞斯公司未 能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判决条款,张金德的股权可能会被依法处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生变更。 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6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