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繁荣电气(87304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5月06日 17:41:20 中财网
原标题:繁荣电气: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73046 证券简称:繁荣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1月 14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12月 13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一审已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惠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周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伟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锦上饶分公司)于 2023年 8月 14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被告华锦上饶分公司作为需方向原告采购高低压柜一批,合同总价款19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供方义务,并向被告华锦上饶分公司提供总额 19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支付 11229000元,至起诉之日仍有 7771000元货款未支付。被告华锦上饶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民事活动,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对债务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 7771000元及利息 170538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锦上饶分公司)于 2023年 8月 14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被告华锦上饶分公司作为需方向原告采购高低压柜一批,合同总价款 19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供方义务,并向被告华锦上饶分公司提供总额 19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支付 11229000元,至起诉之日仍有 7771000元货款未支付。

被告华锦上饶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民事活动,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对债务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直接损失 96895.2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间接损失暂计 60万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金额的 10%即 190万元;
4、请求判令所有反诉原告的法律费用暂计为 5万元人民币由反诉被告承担; 5、请求判令所有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
反诉原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锦上饶分公司)与反诉被告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荣公司")于 2023年8月 14 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华锦上饶分公司作为需方向繁荣公司采购高低压柜一批、合同总价款 19000000元。

2.繁荣公司在《设备采购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华锦上饶分公司损失,华锦上饶分公司有权得到赔偿
第一、繁荣公司并未依照《设备采购合同》第四条约定繁荣公司应将设备运至“江西上饶项目现场"并将设备交付给华锦上饶分公司指定的接货人徐峰"繁荣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交货义务。

第二,繁荣公司交付货物质量存在缺陷,并不符合《设备采购合同》约定。

经华锦上饶分公司初步估算,因质量缺陷问题造成华锦上饶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96895.2 元人民币,间接损失暂计 60万元人民币。

第三、繁荣公司未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第三条第 1.3 款约定开具质保保函"……乙方在支付验收款前提供由五大行开具的合同总金额 10%一年期见索即付银行质保保函,该银行保函开出前需由甲方确认”。

因此,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第六条第 5.2款以及第九条第 7款规定华锦上饶分公司有权要求繁荣公司承担华锦上饶分公司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第六条第 5.2款引文如下:设备如有质量问题而发生争议,经甲方所在地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 鉴定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己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已方退还全部已付款并赔偿损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 5.1 所列。

第九条第 7款: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等总金额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 10%。本合同其他约定与本条款有冲突的,优先适用本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等总金额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 10%。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771,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 7,771,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按年利率 3.45%的标准计付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反诉原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67,39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2,39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976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结合公司目前状况,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 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同时将根据诉 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2024)赣 1104 民初 74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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